点击查看政策文件: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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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全面强化科技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支撑,根据市科技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资助办法。
二、《办法》的依据
《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1、我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2、未列入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异常名录。
3、符合《办法》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方式:
申报时间按当年政府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在通知发布后,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资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提交到长安镇政府六楼。
四、资金类型
1、配套资助资金。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后,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2、认定资助资金。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或认定后,镇财政按照一定额度给予资助。
五、申请资料
1、填写《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由企业属地社区(集团)进行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意见表》,并在《申请表》加具意见和公章。
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承诺函(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4、项目认定批文(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资助项目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需原件仅用于核对复印件,核对后现场退还。)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事项由长安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69-855339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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