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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9-20 15:19: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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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发展新动能,聚焦新的经济增长和动力源,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潜力,有效促进增长动力接续转换,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发改〔2021〕202号)。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

   申报企业(单位)须在我镇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办法》资助范围和方式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大力支持企业上市

   对获得国家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包括收购重组原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且上市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以上项目以国家批文为准,并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注册地在我镇、拥有自主品牌或商标的企业独立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具体展会目录以镇经济发展局公示为准),展位费按1:0.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

   对企业参加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团的外出产业推介会(包括出国产业宣传推介等),考察费用按1:0.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当年备案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11月30日后的展会备案将纳入下一年度备案。

  (三)鼓励行业协会办展参展

   对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的工业类行业协会举办工业类展会,或组团到境内外专业展会参展,以整体特装形象推广我镇电子信息、机械五金模具、五金饰品、智能视觉等特色产业的,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办展要求展位不少于100个、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对场地费和特装费按1: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组团参展要求境内展会(展会地点不含东莞市)的标准展位不少于30个、境外展会的标准展位不少于20个,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对参展企业展位费按1:0.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补助总计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4次;对组织单位按每个展位500元(境内展)和1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每次奖励总计不超过5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4次(不包括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展会)。

   以上项目申请日期应为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30日后的申请将纳入下一年度申请。

  (四)促进产业合作交流

   对总部注册地位于我镇的电子信息、机械五金模具、五金饰品、智能视觉等特色产业类的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主办或承办方联合国际性组织、中国500强企业、省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在我镇举办产业交流或业务政策培训会议活动(要求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对每场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现场布置搭建费和专家费等实际支出按1: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次。

   以上项目申请日期应为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30日后的申请将纳入下一年度申请。

  (五)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信息化发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链补强、工业设计以及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事项等,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市升规或稳规奖励的项目,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万元。

   4.对获得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项目,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项目发生日期应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获得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拓展内销市场和大项目投资),按市资助金额1:0.5 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项目发生日期应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大力推动招商引资

   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设产业园区或招商平台,或将旧厂房等资源升级改造为优质招商载体,在通过规划、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招商入驻企业所属产业方向符合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镇特色产业,对载体引进经市认定的重大项目、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按每引进一家奖励15万元,每个载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优质项目投资

   鼓励优质项目投资。新引进项目(内资项目投资额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项目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年财政贡献额达到每亩150万人民币(指企业在东莞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对项目属地社区(集团公司)实行财政贡献奖励。

   五、《办法》申请材料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填写附件1《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由企业属地社区加具意见和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附件4,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函(附件5);

  (五)项目认定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八)如企业申报开拓市场项目,则填写附件1及附件2《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请表》;如商会和行业协会申报促进产业交流合作项目,则填写附件1及附件3《促进产业交流合作项目申请表》;

  (九)企业申请开拓市场项目的还需提供商标证明材料、参展合同、发票、汇款凭证;

  (十)如申报促进产业交流合作项目(会议类)的需提供国际性组织、中国500强企业、省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主办的证明材料、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参会单位名称、参会人员、职务、联系电话等)、项目举办的租赁和布置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聘请专家劳务合同和支付劳务费的凭证复印件、现场彩色照片三张(需清晰可见会议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十一)如申报促进产业交流合作项目(考察交流、扶贫活动、经贸活动、展会活动类)的需要提供开展项目的证明文件、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的证明文件、各类费用的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其中差旅费需补充提供参加人员的登机牌或火车票复印件,同时需要提交原件核对);其中展会类活动需另外提供展览合同和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需清晰可见企业品牌或形象标识)。

   六、任务分工

   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镇投资促进中心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具体分工如下:

  (一)镇经济发展局指导服务组、企业促进组负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业设计;③升规或稳规)项目的申报工作;(电话:85533913-683、680)

  (二)镇经济发展局产业技术组负责“办法”第十四条(①企业技术中心、②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产业链补强、④总部企业)项目的申报工作;(电话:85533913-581)

  (三)镇经济发展局电子信息组负责“办法”第十四条(②信息化发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的申报工作;(电话:85533913-505)

  (四)镇经济发展局加工贸易组负责“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的申报工作;(电话:85533913-540)

  (五)镇投资促进中心金融服务组负责“办法”第十条项目的申报工作;企业服务组、项目促进组负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项目的申报工作。(电话:85533913-551、710)

   七、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关联链接: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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