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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罚!长安两家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罚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11-06 16:29:3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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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特性,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若储存不当易引发事故,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安应急管理分局现曝光两起危险化学品违法储存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一】

  2025年7月23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润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仓库内疑似储存一批危险化学品,包括200#溶剂、120#溶剂、AM-300#碳氢清洗剂、AM-500#挥发性防锈,AM-400#挥发性冲剪,除锈灵,中性脱模剂,强力清洗剂,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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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公司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随即,长安应急管理分局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将危险化学品储存至专用仓库,并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另外,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房东(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一并对涉事房东和出租方的直接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1.对涉事某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涉事的房东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3.对出租方直接管理人员于某处于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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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二】

  2025年8月20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模具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门店内疑似储存一批危险化学品——除锈灵和W-35顶级防锈剂,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查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确定为危险化学品。该门店为东莞市长安某模具护理润滑制品厂所承租,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公司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另外,该公司的房东(东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一并对涉事房东和出租方直接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1.对涉事的某模具护理润滑制品厂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涉事的房东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3.对出租方直接管理人员王某处于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各房东和二手房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借双方资质齐全,明确了解租借方储存货物种类和用途等,定期对仓库、商铺等进行深入检查,严禁随意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危化品的特性,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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