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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2019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4-24 15:17: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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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类型

倍数/比例

全体居民

(夫妻双方、生育双方或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方)

(1)超生一个子女

3

295986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

2

197324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6

295986

(4)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审批生育的

2%

1973.24

(5)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未缴清的

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数额每月加收2滞纳金

注:1、上述征收标准以2018年东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331元为计算基数;

     2、属第(1)、(2)类型再超生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3、属第(3)类型生育的子女是超生的,以该类型征收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按超生处理。

     5、以省条例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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