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征收类型 |
倍数/比例 |
全体居民 (夫妻双方、生育双方或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方) |
(1)超生一个子女 |
3 |
295986元 |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 |
2 |
197324元 |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
6 |
295986元 |
(4)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审批生育的 |
2% |
1973.24元 |
(5)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未缴清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数额每月加收2‰滞纳金 |
注:1、上述征收标准以2018年东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331元为计算基数;
2、属第(1)、(2)类型再超生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3、属第(3)类型生育的子女是超生的,以该类型征收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按超生处理。
5、以省条例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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