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努力促进居民就业创业,我镇出台了《长安镇促进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办法》(长府〔2018〕57 号),奖励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不再续期。
为更好地落实奖励政策,现就开展最后一期补贴申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2018 年及以后毕业的长安镇户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指高考生源地为长安户籍,不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实现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二)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全日制岗位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就业奖励。奖励对象工作累计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最长可申请两年(24个月);一次性申请两年就业奖励的,须参加社会保险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
申请人毕业时间超出3年的,不予受理。
(三)奖励标准
大专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12000元;
本科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14400元;
硕士以上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24000元。
(四)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居民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现场打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或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国外学历的需提交广东省教育厅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全部相关劳动合同)。
5.申请人年度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长安网”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青年创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自主创业的长安镇户籍青年(指2018年1月1日前已落户长安,且年龄为18至35周岁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给予创业奖励。
(二)奖励条件
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在同一地址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创业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最长可申请两年(即两次);申请人一次性申请两年创业奖励的,申请人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创业奖励必须由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创业者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自主经营,依法纳税。申请人不能申请同一时段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奖励和青年创业奖励。
申请人创业时间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奖励 30000元。
(四)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青年创业奖励申请表》(现场打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长安镇内依法申领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创办企业营业期内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长安网”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2018年及以后,按照《长安镇“居民车间”建设规范》要求,成立“居民车间” (即原 “村民车间” ,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相对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从事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一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招用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力达10人及以上的企业(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给予成立“居民车间” 奖励。
(二)奖励条件
2018年及以后,长安镇内“居民车间”招用本镇户籍劳动力达10人及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劳动力就业时间均满一年以上,且在企业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成立“居民车间”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三)奖励标准
招用10至20人(含2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招用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长安镇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的户籍居民每月的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招用户籍居民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的户籍居民在就业企业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申请表》,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长安网”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户籍居民就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长安镇户籍居民(女30至50周岁、男30至60岁),且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给予就业补助:
1.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企业(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全日制岗位就业;
2.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全日制岗位就业(含原“村民车间”在职员工)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入职前已入户长安镇,2018年及以后到长安镇内企业或“居民车间” 实现就业后,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户籍所属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工作满一年,在企业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申请户籍居民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企业工作的,申请人入职时间超过2年的不予受理。
2.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工作的,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企业工作满一年,可申请6000 元的就业补助,每人只可申请一次。
2.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 实现就业的,工作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就业补助6000元,不能一次性申请两年或两年以上补助。
(四)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居民全日制岗位就业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5.申请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户籍居民全日制岗位就业补助申请表》,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长安网”和镇人力资源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办理指南
(一)办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人员请在办理时间内提交最后一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办理地址
预约后到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人才服务综合窗口办理。
(三)预约指引
预约流程参考:i莞家微信公众号-预约办事-在线预约公众号版-长安镇-长安政务服务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高校毕业生业务或人才综合业务。
(四)咨询电话:82112345-2018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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