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精神,我院决定开展2010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10名。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2)在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3)具有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户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0年3月31日至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六楼602会议室(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者须携带本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凡工作单位属公司企业的,须提供其在该公司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资料,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须经单位同意盖章,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四、选任程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我院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商东莞市司法局确定初步人选,并报市中级法院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进行任前公示,再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任期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
六、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根据陪审工作情况给予补助。
七、报名注意事项
(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本公告由市第一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三)咨询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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