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4〕3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合理化和美观化,促进我市无线电通信事业和谐发展,确保省市关于无线网络覆盖率等各项规划指标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直放站是指具有接受和放大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功能的无线电通信中转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为了补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商场、酒店和大型活动场所、高层建设等室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的基站。
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站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规划先行,美化天线、共建共享,稳定旧站、善建新站,安全环保、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市基站站址规划,对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分配及管理,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并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管工作。
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规划、城管、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依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协助做好辖区内基站规划、选址及相关管理工作。
运营商要配合做好基站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二章 基站规划要求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运营商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八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旁等公共用地设立基站的,应当开放。
(二)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套条件。
(三)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九条 国土、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中,明确为通信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包括机房、天面、铁塔、管道、分布系统等),在地铁、车站、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中统筹考虑通信建设的需求,并保证运营商的平等进入。
第三章 基站设置原则
第十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站站址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运营商按照国家关于共建共享的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运营商不能就共享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协调。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运营商及基站设计施工单位应对交通主干道和城市中心区的基站做好景观美化。美化基站外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二)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天线美化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出台前的已建基站,应以稳定保留为原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原有主干道及城市核心区域的基站应做好景观化及共站共址改造,原有住宅密集区的基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美化改造。
第四章 基站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基站设置申请及相关审批程序如下:
(一)运营商依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确定初步选址后,将基站选址方案及基站景观化方案连同《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受理。
(二)对于在非公共用地或非公共建筑楼顶设置基站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综合考虑基站选址方案、基站景观化方案及站址租赁协议后,出具基站选址意见。
(三)对于在城市绿地、市政广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公共用地或公共建筑物楼顶设置基站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征求城管、交通、公路或其他选址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基站选址意见。
(四)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将基站选址意见及运营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转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办理无线电台站使用手续后向运营商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五)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运营商应向相应的环保部门申请基站建设项目环评和环评竣工验收。基站通过环评竣工验收后,运营商应及时告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运营商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三)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四)技术资料申报表;
(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承诺书;
(六)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的基站选址意见;
(七)其他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收到运营商的基站选址方案及基站景观化方案后,应及时告知运营商是否需要另行修改补充,对符合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以外的选址,或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接到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后7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设置直放站和室内外分布系统的,运营商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
第十七条 符合应急情况的,可以设置、使用应急基站,基站站址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站址,设置应急基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基站。
第五章 基站管理及保护
第十八条 变更无线电台站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理变更手续。
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基站设备的处理情况和室外天线的拆除情况。
第十九条 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基站所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承担依法设置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基站所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应当待基站所属人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
第二十条 运营商办理基站设置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并提交相关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运营商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一条 基站投诉应根据投诉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涉及到《无线电台执照》相关事宜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涉及到基站选址的由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答复,涉及到基站电磁辐射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 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公众移动通信。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的,应由运营商与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处理。损坏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经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各类、各行业专用无线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特殊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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