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0〕16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
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
2010年,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以下简称“基本药物”),执行全省统一采购和配送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完善补偿机制。
到2011年,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初步建立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四)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入围结果,筛选并公布基本药物的入围品种目录。(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二)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与配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执行。
基本药物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库存的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从2010年12月起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12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库存的非基本药物进行盘存,停止再行采购,实行三个月的过渡期,并将盘存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鼓励本地医药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由市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四)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及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巩固提高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保障基本药物的充足安全供应。(由市食药监局负责)
(五)建立我市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市有关部门应予以经费和场地的保障。(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六)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负责)
(七)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在国家和省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阳光采购中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并按采购价零加成销售。(由市物价局、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八)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取消基本药物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等渠道解决。具体补偿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另行制定。(由市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九)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的比例(根据省有关要求另行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品种为主,如确因临床用药需要,必须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并适当考虑社区慢病管理需要的用药品种进行选择,所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必须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及时修订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由市卫生局、社保局负责)。
(十)加强基本药物分类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陈列药品和标示警示语,依据医生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十一)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由市社保局负责)
(十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2010年12月)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架构,积极动员部署,开展人员培训,摸清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大力开展宣传,确保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过渡。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实行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三)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1年2月后)
组织对实施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初步建立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补偿资金到位,并定期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及其日常工作。
2、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市监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牵头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补偿金额的基础上按月或按季度预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周转资金。
5、市社保局负责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改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促进机制转换。
6、市经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的配送进行监督。
7、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
8、市食药监局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对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考核指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镇街领导班子量化考评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组建东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家组,负责指导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家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日常经费开支。
(四)加强绩效评估
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主动宣传和首选基本药物,改变患者用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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