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9〕131号
关于印发《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和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和《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促消费”,推动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工商融合,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创新经济发展方式,现制定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直销中心是专门为工厂而设定的,能提供从工厂到销售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小商品的流通中间环节,降低商品的采购和销售成本,具有批发、零售和展示等多种功能的产品销售中心。
建立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直销中心有利于培育和扶持东莞优势和特色产业,健全东莞产品的销售渠道,形成完整的产销供应链条,促进中小加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营销渠道的升级,从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二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直销中心有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成为东莞产品品牌“孵化器”,尤其是帮助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争取客户订单,开拓内销市场,化解金融危机。三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需要。直销中心是一个便利、实惠、有效的营销平台,能够吸引国内外大型零售商和超市联盟等企业和行业来莞联合集中采购,切实拉动内需,扩大消费。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一是坚持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重点扶持、错位经营的原则;四是坚持市镇两级共同扶持的原则;五是坚持“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
(二)建设目标。建设东莞工厂直销中心须进行总体规划与总量控制。针对东莞的八大支柱产业及其关联产业,在东莞范围内选择在产业集群镇或消费集聚区域,建设3—5个、每个营业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中心。
(三)建设标准。
1、营运商是东莞注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是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评级优质客户,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诚信单位。
2、营运商拥有经营网点的产权或经营权,网点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首期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经营网点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拥有仓储、配送、停车、结算、网站、餐饮等配套服务设施。
4、进驻直销中心的经营户以东莞工厂为主,比例不少于50%。
5、营运商对进驻企业提供二年以上免租,且每年宣传推广费用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6、营运商与进驻企业签定责任承诺书,确保进驻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以销售本企业产品为主,比例不少于60%,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发生侵权行为等。
三、扶持政策
直销中心是我市“保增长、扩内需、促消费”的重点工程。“商贸东莞”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是直销中心管理、协调和指导的机构,负责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直销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职能范围,为直销中心及其企业开通办事“绿色通道”。为加快直销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优先将进驻直销中心的东莞工厂企业列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积极协助企业申请东莞市中小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享受融资相关政策。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东莞工厂企业申请东莞市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根据《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鼓励本市户籍人员积极创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
(三)支持进驻直销中心的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扩大内销、创建品牌、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等。
(四)在直销中心开设“一站式”办事服务窗口,海关、商检、税务、工商等部门定期为外企办理外销转内销等相关手续。同时,定期举办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了解融资担保、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政策法规。
(五)给予市财政资金补贴,原则上每个直销中心连续补贴三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先试行一年, 直销中心试行第一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一年后,由经贸、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评审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试点绩效情况确定其后二年的财政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一是补贴直销中心基本营运费(包括水电费、设备设施维护费、管理人员工资)的5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二是每年补贴直销中心媒体宣传费,包括在电视台、电台、网站、报纸、杂志、路牌等费用,按照营运商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三是每年补贴直销中心举办各种展销推介活动费用,包括:直销中心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展览会、邀请国内外大型采购商来莞共同举办产销对接会、在直销中心举办展销会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直销中心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市财政补助资金,给予直销中心不低于50%的配套资金。
(七)本市新闻媒体积极支持直销中心建设,东莞电视台、东莞日报、东莞时报、东莞阳光网、东莞电台给予直销中心宣传广告成本价和进驻企业优惠价政策。
(八)市城管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直销中心在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做好户外广告宣传。
(九)积极协助直销中心和进驻企业争取省、国家各项专项扶持资金。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阶段,时间为2009年6月至11月,由市经贸局制定《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和《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市经贸局审核企业申请,同意其进入筹备阶段。条件成熟时授予“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牌匾”,直销中心正式开业。
第三阶段是绩效考核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市经贸局总结试点经验,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继续认定各镇(街)申报试点,逐步推进直销中心建设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针对授牌的直销中心,重点考核其绩效,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为推进下一阶段工作打好基础。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促消费”,推动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建设,现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直销中心是专门为东莞工厂而设定的,能提供从工厂到销售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小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商品的采购和销售成本,具有批发、零售和展示等多种功能的产品销售中心。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是依托我市八大支柱产业为基础,充分整合政府和企业资源,由有实力的营运商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工厂直销为理念,形成以批发零售东莞工厂产品为主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经市经贸局会相关部门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
二、认定标准
(一)营运商应是东莞注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是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评级优质客户,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诚信单位。
(二)营运商拥有直销中心试点的产权或经营权,中心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首期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三)直销中心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拥有仓储、配送、停车、结算、网站、餐饮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进驻直销中心的经营户以东莞工厂为主,比例不少于50%。
(五)营运商对进驻企业提供二年以上免租,且每年宣传推广费用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六)营运商与进驻企业签定责任承诺书,确保进驻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以销售本企业产品为主,比例不少于60%,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发生侵权行为等。
三、申请标准
(一)营运商应是东莞注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力雄厚。
(二)营运商拥有直销中心试点的产权或经营权,中心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三)直销中心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已规划配套仓储、配送、停车、结算、网站、餐饮等服务设施。
(四)营运商对进驻企业提供二年以上免租。
四、经营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直销中心试点建设应重点培育、发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尤其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食品饮料等支柱产业为主,重点涵盖能进入销售终端市场的东莞产品。
五、认定和管理
(一)管理部门。根据《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商贸东莞”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是直销中心管理、协调和指导的机构,负责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直销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定直销中心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并具体负责有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由直销中心的营运商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直销中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直销中心建设和招商规划方案,明确其经营网点分布、营业面积、产业特色、配套设施、营销支持和优惠措施等内容;
(2)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产权证明: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租赁产权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在东莞投资项目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6)企业上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复印件);
(8)其他说明材料。
2、镇街初审。直销中心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根据申请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镇(街)在《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申报表》加盖公章,报市经贸局。
3、资料审核。市经贸局审核直销中心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同意筹建东莞市工厂直销中心的复函”给直销中心的营运商。
4、授牌申请。直销中心的营运商可以“东莞市工厂直销中心”进行招商和宣传推广。招商完成后,首期营业面积达
5、验收申请。直销中心开业后,达到直销中心认定标准,营运商向市经贸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局审核资金申报资料和实地验收项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1)扶持资金申报条件:进驻直销中心的东莞工厂比例不少于50%和以销售本企业产品比例不少于60%。
(2)资金申报资料包括:①直销中心资金申请表;②直销中心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直销中心营运基本情况、资金申请额度及明细;③直销中心申报项目开支的发票(复印件);④进驻东莞工厂直销中心企业明细表;⑤进驻直销中心的东莞工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营运商与进驻企业签定责任承诺书(复印件);⑦其他说明材料。
(三)动态管理。经认定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市经贸局组织年审,重点考核其绩效。年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政策扶持;不合格者,撤销其资格,收回牌匾。
以上条款自公布日起实施,并由东莞市经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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