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8〕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
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理顺上述人员在实施社会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及参照有关社会化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关停、破产企业(下称原企业)是按东府〔2001〕87号文实施关停、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册在职固定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为在企业关停、破产时的在册在职干部、固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时户籍在我市且仍健在的。
第三条 原企业固定职工在企业关停、破产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原企业若无留守人员负责处理的,则由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一)户籍尚未迁入企业集体户口的,按户籍所在地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二)户籍已迁入企业集体户口且有固定住所的,移交经常居住地社区,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三)户籍已迁入企业集体户口但无固定住所的,统一由原企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有接管任务的镇街,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各项移交工作,并指导各属地社区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原企业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原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对固定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整理,核准移交人数、费用,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确定移交的社区,分类整理并列表造册,同时整理好人事档案。
(二)由原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与接管的社区居委会签定《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交接书》(以下简称《交接书》)。《交接书》主要备附内容:1、企业的关停、破产批复;2、固定职工名册;3、固定职工人事档案已移交市劳动局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凭证;4、固定职工户口本、身份证明、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证明文件。
(三)《交接书》签定后,由原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编制、汇总原企业固定职工名册,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2000元/人的标准下拨托管费给所属镇(街)财政,再由镇(街)财政向接管社区一次性支付托管费(上述人员达到退养年龄后,不再按照东府办〔2002〕45号文的规定支付退管费;办理接管时已过退养年龄的,只支付退管费),有关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据实列支。
第五条 社区接收原企业固定职工后,要积极提供具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负责承接固定职工管理服务关系,按规定办理固定职工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落实好固定职工的选举权问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二)配合有关部门协助下岗人员落实好各项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适龄人员参与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再就业;
(三)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协助社保部门做好达到退养年龄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发放、养老待遇资格验证等工作;协助或指导死亡职工家属办理申领死亡待遇和终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四)负责固定职工中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费收缴工作,按市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固定职工基本信息库,发放联系卡,定期走访,保持与固定职工的沟通和联系;为有特殊困难的固定职工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固定职工提供义务服务;
(六)建立固定职工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六条 固定职工移交社区后能否享受分红等福利,相关社区按照《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办〔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巧立名目,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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