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9〕146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
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化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结合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出本单位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报送市审改办审核。
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三定”方案,提出本单位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报送市审改办审核。
三、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行为。各有关单位在认真做好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保留的事项要强化制约监督,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规范操作,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四、各有关单位在审改工作中的问题可迳向市审改办沟通联系(联系人:石玉英、李平,联系电话:22831573、22831506)。市审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提出我市机构改革后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报市政府审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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