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4-19 07:34:44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府〔2011〕3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

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就业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十二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规划,建立与我市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切实推动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能力;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通过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服务;通过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劳动者素质,为产业发展服务;通过促进劳动者的就业转型,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实施创业扶持服务,自主创业扶持服务率达100%;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实现城乡登记失业服务率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每年资助户籍城乡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18000人次以上。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以及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实施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型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同时,加强引导户籍城乡劳动者到企业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户籍城乡劳动者,努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平衡。

(三)普及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到2012年,市、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功能完善比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在着力发挥市、镇(街道)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继续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每个村(社区)聘用2名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聘用经费由村(社区)解决为主,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经费。

多渠道多形式延伸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促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定并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的人力资源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提高流动就业的组织程度,有效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逐步覆盖到流动就业人员。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到2015年,全面建立社会调查失业率公布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扶持服务相互衔接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高失业监测、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

三、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为鼓励和促进自主创业,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按照《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探索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对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完善政府公共服务

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推广、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在创业园区、新开商城、专业市场等创业载体的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公共服务。

(二)开展创业培训

打造我市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拓本土创业培训资源,鼓励和扶持符合一定条件、有意向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师资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定额资助培训范围,全面推广“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等专业创业培训模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门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

(三)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1、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实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促进自主小创业向小型企业发展。对通过使用小额贷款成功创业、稳定经营、依法纳税,经营项目较具成长潜力并且对直接带动就业有贡献的,在创业人员依期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可向其提供二次贷款,贷款额度在8万元范围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征集推广创业项目

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方案,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2000元的项目征集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拓展社会化创业服务

1、创业指导服务。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专项活动推广、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等提供专业性意见。创业指导团队以志愿形式提供专业性服务,每次活动给予200元/人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创业孵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征集、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代办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经孵化服务成功创业的,按每个项目5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孵化服务费。经孵化服务未能成功创业的,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和满意率,按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六)实施创业成功奖励

为充分调动创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对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对未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且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奖励。

2、对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但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在依期还清贷款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3、对已接受创业孵化服务但没有申请小额贷款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四、全面实施技能培训

实施提升全民就业技能的积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助推就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

以培养适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快职教城的建设,进一步发挥技工教育、职业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争创新型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体系的先行试验区,从而加快产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推进产业调整升级。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城乡职业技能培训

特别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

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培训资助按参训人选择的培训形式、项目和等级,以公布的项目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五年内,对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提供累计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全面推广自主参训。为增强培训的自主性,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全面推广自主参训。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项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业资格准入项目,行业协会及有关行业机构推广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培训项目,在职高中升大专、大专升本科两类成人类学历提升等项目列为自主参训项目。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以及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参训形式,自主提升技能。凭相关合格(资格学历)证书申请定额补贴。

2、继续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面向户籍35岁以下有意从事相关行业的未就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有良好职业发展前景的中级以上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素质,推动本土青年技能人才的成长。对参加全日制培训项目的参训人员,除给予培训定额补助外,参训期给予15元/天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3、组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素质评估,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全日制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再就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参训人员除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外,在培训结束后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培训期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

(一)推广青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创新促进就业理念,拓展促进就业服务范围。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通过行业、职业展示,制作相关的行业职业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参观等各种形式推广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引导青年学生从认识职业入手,对未来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从而引导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在职前阶段,通过推行青年就业培训计划和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帮助未就业青年提升实际工作技能,确定择业择岗方向,提高就业成功率及就业稳定性。在就业过程中,对已实现就业创业的青年群体,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青年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不断拓展职业生涯,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

(二)继续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

在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的同时,向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提供2-3个月就业见习训练。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由市财政给予见习训练单位1000元/人的训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给予见习人员15元/天的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其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生活津贴标准提高到35元/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继续鼓励青年学生自主提升职业技能

对户籍在读高等院校及中职、中技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认证的,参照自主参训定额资助标准,给予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继续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

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最长可申请24个月。津贴标准为中专(含中职、中技)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五)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已缴保险费额度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六)市、镇(街道)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必须优先在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有企业工作经验的从优。

六、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把本市户籍的“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即原符合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

(一)提供援助服务,力促实现就业

1、就业承诺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分类登记、逐人建档,落实专人帮扶。承诺在30天内帮助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二)继续实施工资差额补助,确保稳定就业

继续实行工资差额补助,调整补助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长效援助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在加班时间内获得的加班收入除外)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岗期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当实际比对标准低于现行比对标准的,仍按现行比对标准执行,逐步过渡),以确保稳定就业。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灵活就业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对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扶持。

1、灵活就业工资补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村(社区)或其他各类机构安置在市政服务、保安服务、家政服务、外包加工及其他服务岗位实现灵活就业,或个人自主实现灵活就业并纳入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管理,每月累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其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个人,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七、鼓励企业吸纳户籍劳动力

(一)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二)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3个月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安置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企业安置就业社保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额给予补贴。招用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其余对象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八、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促进就业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统筹层次。市政府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市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要加强对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各部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镇一级政府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以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创业实施责任体系。把落实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等纳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的具体工作目标,作为年度量化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三)落实资金保障

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镇(街道)财政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村(社区)在集体积累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居民创业就业。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监督

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总目标、总要求,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征缴等为重点,加大开展专项检查力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就业良好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树立新的劳动就业观。村(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属地居民的教育引导,推动居民转变观念,主动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辅导,转变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信心;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意识教育,各中、高等院校要加强就业、择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新型的择业和成才观。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青年、妇女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充分就业村(社区)、优秀技能人才和支持促进就业的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税务、工商、社保、农业、教育等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知晓率,使各项政策切实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就业创业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