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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0-08-06 09:21:2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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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064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高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解释机关)负责;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解释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第一解释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

评估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或全部评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完成评估。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提出意见较多、建议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评估。

一条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一)合法性。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具有前瞻性,是否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三)协调性。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可操作性。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六)完善性。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效性。文件遵守和执行的情况,预期目的实现的程度;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人员参加。

评估机关应当通过公开评估信息、建立网络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评估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意见,明确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相抵触的;

(二)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相抵触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保留该规范性文件的,由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修改该规范性文件的,由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文件修订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文件修订草案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由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市政府决定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市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应当予以公布,重新规定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导致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而严重影响工作,或因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追究评估责任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不按照要求提供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相关材料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各部门、各镇(街)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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