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1〕5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及《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试行6个月。各节点牵头单位请在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实施方案框架,统筹本节点有关审批部门制定工作细则,报市重点办备案。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规范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更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10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1〕3号),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范围
(一)制定原则
流程统一、操作简便、责任明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预备项目、国家及省属涉及东莞的重点项目。
市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二、并联内容
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市重点项目分为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并联审批流程图分别见附件1-1、附件1-2)。
(一)财政投资重点项目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立项手续、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作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在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议书之后,并联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市国土局的土地预审、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市财政局的资金来源证明,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用海预审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等。本控制节点的审批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2、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在并联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后,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以及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并联市本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市财政局的概算总投资审查,然后并联本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财政局的最高限价审核以及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后,进入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在项目完成招标后之后,再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市住建局的合同及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46个工作日。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86个工作日(不含国家、省级部门以及市政府审批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并联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特殊项目需并联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含国有土地招拍挂时间)。
2、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并联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审查、市海洋局的用海预审等。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在按照时限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协调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特殊项目需并联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初步审查意见后,办理初步设计审;再并联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最后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合同、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32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69个工作日(不含用地招拍挂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三、工作程序
节点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将办理结果统一回复申办单位。属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待省级部门批复后转牵头部门审批。
(一)登记受理及补正。节点牵头部门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收件后,立即对照本节点的工作规则,初步审查本节点所有审批事项的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事项,予以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办理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办理事项登记受理次日即为办理时限的开始时间,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当天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部门联审。节点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后的当日或次日,视情况召集本节点协办部门审批负责同志进行初步联审。经研究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在登记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采取联合踏勘的工作方式进行,踏勘后协办部门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不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协办部门立即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做好协办部门领取材料的登记工作并在当日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协办部门的办理时限从领取材料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
(三)审批办理。节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提交给牵头部门,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协办部门承担;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节点办理意见的,视为该节点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节点牵头单位承担。
四、工作细则
各节点牵头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节点工作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以及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作为本实施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尚待并联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节点牵头部门制定)
附件:1-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略)
1-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为优化服务保障,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市重点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进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节点牵头负责制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分为用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4个控制节点,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4个部门牵头,实行节点牵头负责制。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要求,商定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工作细则(包括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窗口统一回复申办单位。
第二条 集中审批制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牵涉到的审批部门应将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窗口)办理,避免办理事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提高办事透明度和效率。审批部门应充分授权给集中审批科室(窗口),将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审批过程全部集中(涉及上级审批的除外),确需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科室(窗口)负责人应及时汇报,由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第三条 提前介入制
对已经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经业主单位提出,审批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在正式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之前,积极主动提前介入,进行前期工作的业务辅导(包括政策规定、程序路径、操作办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以满足审批要求,加快项目进程。
第四条 跟踪服务制
在重点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审批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全程跟踪,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项目在本部门的申报事项多、审批内容复杂,项目单位缺乏办事经验,经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可采取现场办公方式,提供相关咨询、协调和审批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牵涉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重点项目单位有相应要求的,市级对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排熟悉本项目业务的办事人员,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应当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审批部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办时限。
第六条 超时默认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有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
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所咨询的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有关手续等;对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和联系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制
重点项目单位人员前往审批部门办理或咨询事项时,审批部门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应给予明确答复和指引。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重点项目单位办事人员找到本单位相应科室和人员。
第九条 预约服务制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办理或时间特别紧急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重点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市审批部门安排时间与人员为重点项目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请。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并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投诉追责制
重点项目单位对于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及时向市重点办(电话:0769-22830953)投诉举报。市重点办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安排专人尽快查明情况,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反映。投诉情况属实的,所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行政处分等恰当处理。对个别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应参照相关法规纪律严肃追究行政责任。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