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确保我市经济增长,切实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努力破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体制障碍,加快推进一批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坚持求真务实、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指导思想,抓住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制约最大的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优化审批、加强协同、明确政策、健全机构,有效加快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
(一)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推进工程建设,所有项目都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中市属重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联同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拆迁成本和难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批复项目建议书;所有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优化审批,加强协同。加强部门协同与工作衔接,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完善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和灵活操作,适当下放权力,尽可能节省工程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
(三)明确政策,健全机构。在拆迁管理方面,坚持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的基础上,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拆迁管理的工作授权、补偿标准,使拆迁和补偿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以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运行机制。所有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密切配合,使用单位提前介入,加强对项目前期所涉及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拆迁成本和难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环节的科学性、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力求少走弯路,减少反复,提高效率。
(二)明晰项目使用管理方的责权。明确要求市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立项的同时,必须明确管理方或使用方,并由其严格按照市有关文件(东府办复〔2006〕494号)精神,尽早介入工程前期工作,确保工程投入使用后立即办理移交手续。
(三)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办理立项手续。考虑到大部分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土地预审在短时间内难以办理完毕,用地规划调整需时较长。要求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加快办理立项手续,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给予批复项目建议书。
(四)完善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并联审批中心”为依托,明确由市城建规划局牵头,尽快拟定有关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及操作细则,在充分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力争尽快进入正式运作阶段。
(五)加快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进度。参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的方式,对单项合同估算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咨询、顾问、监理、可研、环评、地震安全评价、地震灾害评估、既有建筑安全评估、交通评估、水土保持、白蚁防治、林地使用报告等专业服务的采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分类确定几家协议供货单位,以提高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的政府采购进度。同时,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单位后,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采取摇珠方式选取。若连续两次选中同一协议供货单位,则暂停参加摇珠1次。
(六)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明确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尽快完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具体视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设置工程招投标的“简易招标程序”,进一步缩短工程招投标时限。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建立严厉的约束监管机制。
(七)充分发挥镇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力量。明确将镇街实施的市镇共同出资建设(市财政出资50%以下,含50%)项目的评审业务下放到镇街,由相关镇街负责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最高报价值、进度款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并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概算或预算、以及竣工结算或决算资料的评审。经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后,按工程款支付程序拨付,以缩短变更工程审批时间,加快工程进度。
(八)成立拆迁管理专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东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市政府管理,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和市政府指定的拆迁管理工作,按时将施工作业面交付建设单位,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有关程序报编办审批。
同时要求,对拆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强硬手段,以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会同法院、当地政府及有关评估机构促成拆迁。如对石鼓连接线工程项目迟迟未完成的拆迁点要采用此方式。
(九)出台全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或规定。明确由市城建规划局牵头,尽快出台全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或规定,使拆迁安置有法可依,统一规范全市范围内拆迁的具体行为和政策。
(十)制定拆迁补偿的参考标准。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尽快统一或分片区制定拆迁补偿的参考标准,使协商时有据可依。同时,该补偿标准要将土地补偿、建筑物补偿以及装修补偿等一并进行考虑。
(十一)确定变更工程分级报批途径。为加快工程建设,使工程不因设计不周、功能需要等原因需重新审核造成中途停顿,明确对不改变工程基本功能、不改变工程外观的事项,只要不突破市审定总投资规模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超过市审定总投资规模10%以内的,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超过市审定总投资规模10%以上的,报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二)理顺设计方案报批方式。为加快设计方案的报批,明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下或非重要地段的工程,以及改扩建项目,对投标产生的优胜方案,直接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或重要地段的工程,对投标产生的优胜方案,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注:1、重要地段的定义详见附件的备注2;2、上述设计方案的报批方式不适用于交通建设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交通局或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的市财政投资工程,按照《招投标法》和东府办会函〔2008〕51号文件精神,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对于该中标人的设计方案是否作为实施方案、是否需要作相应调整等问题,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和区位,参照前述两条的具体规定,分别报市规划部门或市政府审定。
(十三)做好与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衔接。明确对已确定选址的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先行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建设用地区,待省批复同意我市规划修编方案后,再按新增建设用地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对未确定选址的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应尽量选址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区,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确定好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十四)明确项目报建分级审批原则(详见附件):
1、分级审批原则。依据各级审批(议)主体的责权范围,按照工程项目的重要程度和规模大小,由轻至重、由小到大,分类别报送市城建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议)。
2、分类别原则。按项目的投资类别和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对公建设施类建设项目和交通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对市政类建设项目和由市场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可适度放宽;对工业和仓储类建设项目原则由市城建规划局审批,不再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分区原则。按其区域位置、景观重要性和生态敏感程度,将市域划分为重要地段和非重要地段。重要地段内除工业、仓储和市政类建设项目外,均要求提交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重要地段内除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可由市城建规划局审批外,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规模以下的项目由市城建规划局审批。
4、分规模原则。对非重点地段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求按其建筑面积的大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模等级划分的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分,不同的规模对应不同的审批机构。
5、分阶段原则。要求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其上报审批的阶段进行分类界定,具体分为选址阶段或方案阶段,部分重要设施更严格界定为选址阶段和方案阶段均需上报。
6、易操作原则。一方面,各项标准要尽量数据化,例如重点地段将以图示的方式界定,建筑规模的划分均精确到平方米;另一方面,具体数据要尽量统一,由市城建规划局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模等级划分的技术规范,将各类建设项目的规模等级划分标准归类为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和8万平方米等三个级别,便于记忆和实际操作。
(十五)明确项目报建分级审批议事规则。要求在确立项目报建分级审批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各审批机构的议事规则。
1、确定会议召开频率。明确市城建规划局的报建讨论会在每周二召开;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确定紧急项目议事规则。要求对部分时限较紧的报建项目,直接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圈阅的方式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项目报建分级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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