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刊 号:200501
文 件 号:东府[2005]6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施工项目;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施工内容,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并且可重新招标投标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上述限额标准如有变动,以当年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四、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或经采购办审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五、属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无拆分项目的,经采购办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组织,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结果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报采购办审批。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如果建设单位确需经常采购的,经采购办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协议服务单位,实行协议采购。
七、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东财〔2004〕97号)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八、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费用可以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九、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的,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评标定标的规定执行。
十、施工项目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设立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凡最终报价高于经评审的最高报价限价的作无效处理。
对于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的施工项目及“甲供材料”,其最高报价限价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及“甲供材料”,其最高报价限价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复核;设备等货物招标最高报价限价,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核。
对于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的,其最高报价限价可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核定;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最高报价限价应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其最高报价限价按物价部门有关标准执行。
十一、零星工程采购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相应调整中标价和合同价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十二、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以及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结算必须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