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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12-25 03:06: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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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5〕103号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

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市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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