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9)68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
2.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藕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经过近30年的粗放型发展,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新的跨跃式发展是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对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端环节,吸引国内外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对改变我市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我市带来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和社会资本效应等五种经济效应。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我市聚集,推动我市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三、基本原则
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把我市总部经济定位与城市发展定位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以服务我市支柱产业的职能总部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坚持制造业与服务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展直接为制造业服务的总部,也要发展独立的服务型总部;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也要鼓励和引导现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
四、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集市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外事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及市府法制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包括:研究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重点招商方向和目标,协调解决发展总部经济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措施进行绩效评价等。
市经贸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企业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研究分析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对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工作。
五、科学规划
(一)以市中心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和石龙、塘厦、长安、樟木头、麻涌、大朗、虎门、常平等八个中心镇以及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为主要空间载体,科学规划总部经济基地。积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总部集聚布局,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综合型总部与职能型总部相对集中的总部经济基地。
(二)加强对总部经济基地的规划建设,把项目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松山湖等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市中心区四个街道资源的统筹整合,带动全市资源向市中心区和三个龙头园区集聚,同时,进一步提升中心镇的集聚力和辐射力,为总部经济的发展提供高层次的物质承载空间。市中心区四个街道重点引进和培育商贸、会展、金融、信息、中介等企业总部;松山湖主要强化总部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重点引进和培育研发、测试、品牌孵化、产业创新、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企业总部,打造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部基地;虎门港重点引进和培育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仓储、能源、化工、汽车、装备制造等企业总部,打造物流总部基地;东莞生态园以发挥先进制造优势为重点,引进和培育先进制造业核心机构,打造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长安滨海新区重点发展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经济技术中介、网络信息、金融和投资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总部。
(三)八个中心镇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有利于优化提升本地特色产业水平的总部企业。
(四)除了从全市的层面做好总部经济总体规划外,市规划的总部经济基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发展方向、目标和措施。
六、发展方向
把城市发展定位、产业优势与总部经济的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强大的产业优势,以发展各种职能总部为主,明确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一是吸引现有外资企业的专业职能总部,如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等;二是加强与香港的合作,吸引香港高端服务业的大陆总部;三是培育特色产业总部,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重点培植本土特色产业民营企业总部,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外建新的生产基地,把研发、营销、人才、品牌等根植东莞,内强总部,做强做大;四是发挥毗邻香港,莞港关系密切的优势,吸引国内有意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落户东莞;五是吸引国外大型企业,争取引进国际上影响大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七、配套服务
(一)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物流、会展、商贸、金融、咨询、设计、法律、教育、培训、中介等与产业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建立专业化、国际化、高端化的生产性服务体系。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优化服务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援服务。
(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有效推进交通设施、市政配套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保健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优化城市配套功能,强化科学管理,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等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保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三)建设“数字化东莞”。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教育信息化,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建设高质量的现代化通讯系统,为总部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咨讯服务。
(四)加大城市营销力度。创新城市营销的理念、策略、手段和方式,形成完整的营销体系和制度,对城市定位、城市精神、城市文化以及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整合推广,努力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城市品牌,增加城市知名度,扩大城市影响力。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发展较成熟的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品牌集聚辐射中心。鼓励行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集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
(六)建设培育人才载体。加快引进国内一流高等院校、著名研究机构来莞设置分院校和技术开发总部;积极推进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合作,建设各类引进和培育精英人才的联合培训平台;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以及多元投入、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载体的引领作用。
(七)加大基础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我市基础教育的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现有中小学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国际教育机构,通过举办国际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满足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子女教育的需要。
八、鼓励扶持
(一)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分批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总部企业的鼓励和扶持。
(二)加大对总部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现有企业,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总部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总部企业及其在东莞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改技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总部经济的奖励扶持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推出市场公开交易时,对总部企业用地中属于工业用途的,可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对象设定为总部企业。凡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参与市场竞投。对总部企业竞得的土地,属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开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总部企业用地构成闲置的,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会审,符合不予征收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条件的,可不予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我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争取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
(五)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加强双方的交流。政府在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经济政策时,事先广泛征询总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总部企业的实际需求,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将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国际惯例、国内外经济形势等知识的培训。
(七)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引进人才。对总部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迁户规定优先办理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总部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八)为总部企业提供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在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其年纳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增长幅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市教育部门为其就近提供2个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等级学校优质学位。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为总部企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在莞的总部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工作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在企业备案工作中,对于年纳税额未能达到规定数额的总部企业,酌情予以受理;对于企业商务备案续期而备案人员无变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需到港澳处理紧急商务的总部企业,予以优先受理,并将工作实现由10至15个工作日缩短至5至7个工作日。总部企业中层以上中方管理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十)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调海关等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优先服务。对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市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和海关的联系,建立专人跟踪协调制度。
九、工作机制
(一)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加强总部经济分析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市经贸局负责全面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为市政府准确掌握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三)市经贸局在经贸网站上开辟总部经济专栏,全面推广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商务环境和生活环境,宣传我市的投资优势和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以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市经贸局上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政府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其他
(一)我市现有其他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和扶持政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东莞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建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市经贸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对需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
第三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第五条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参考条件。
第七条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二)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将在我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东莞市经贸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市经贸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市经贸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市经贸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讨论。由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由市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外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及市府法制局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市经贸局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三章第十一条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提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2.接受本市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表彰扶持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资金扶持、用地保障、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动态监督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总部职能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政府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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