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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10-21 07:21:3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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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9117


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建项目补办土地

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9518日召开的今年第12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对符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补办〔20097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适用范围的项目,且项目属于(或权属)村集体的,在“缴费按当年标准计收”原则的基础上,除罚款、征地管理费(缴省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证工本费以外,其余属市级收入的办证税费统一实行先征后返还50%的方式优惠征收;镇(街)集体物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含松山湖、虎门港)。优惠对象具体包括:

(一)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村集体(含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的。

(二)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直属单位(含镇街资产经营公司和镇政府全资企业,但不含挂靠部分)的。

二、优惠项目

符合本通知优惠对象范围内的项目,在优惠期限内,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可对以下办证税费提出返还申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补办〔20097号)〕:

(一)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

(三)征地管理费(仅限缴入我市财政80%的部分);

(四)耕地开垦费;

(五)土地出让金;

(六)土地开发专用金(对经营性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土地补偿费;

(八)土地登记费;

(九)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优惠期限

本次给予办证优惠的政策实施期限为:从即日起,截至我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结束为止。

四、审批流程

(一)经市镇两级初审或会审会办,同意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即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工作办公室和市府办已在《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如属于本通知确定的优惠对象范围内,由属地镇街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填写《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

(二)对于申请税费返还的项目,属村集体(包括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并签章(注:需在已缴办证税费凭证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含镇街资产经营公司和镇政府全资企业,但不含挂靠部分)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资产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并签章(注:需在已缴办证税费凭证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经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资产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其办证税费缴交情况及返还金额,加具意见并签章。

(四)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办证税费优惠条件的项目,在《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签章。

(五)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送至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无误的,在《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签章。

(六)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财政分局,由属地镇街财政分局汇总并在每月5日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七)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应返还款项直接拨付至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属地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将相关费用返还至项目权属单位。

    附件: 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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