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6-01-06 01:41:2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东府〔2015〕121号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一)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二)降低部分药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