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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1-21 06:37: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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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依照规定程序列入市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务、环保、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征地拆迁管线迁移费用,以及项目筹建中所发生的贷款还本付息支出等。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包括市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市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镇街包括32个镇(街)及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属产业园区。镇街财政包括镇街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镇街财政资金、镇街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摊原则:

(一)涉及全市功能布局,服务全市范围,需由市统筹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项目基本功能、标准部分的投资。

(二)涉及跨区域(多个镇街)功能布局,需由市统筹,主要服务于该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并在项目中明确市财政与镇街财政投资比例。

(三)属于镇街功能布局,主要服务于属地镇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镇街财政全额投资。部分属市鼓励、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按一事一议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根据上述原则,不同类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比例具体划分如下:

(一)由市财政全额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主干道工程(含城市快速路、国道、省道、县道及其他跨区域交通性主干路),地方连接高速路出入口道路工程、大型桥梁、港口、轨道交通、火车站场工程,主干道桥梁整治工程,主干道交通堵塞点整治工程。

2.市属学校,市属医院,市属文化体育场馆。

3.市属城市公园,市属湿地公园。

4.东江与水库联网水源工程。

5.东引运河、寒溪河流域、石马河流域、挂影洲中心涌等四条主干河道整治(包括水利工程及景观建设、清淤疏浚)。

6.东莞大堤工程。

7.市属垃圾处理工程。

8.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由市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

市财政全额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和标准后,镇街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附属功能的,由镇街负担增加的投资。

项目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由市财政按市相关标准补偿给镇街包干负责,部分项目另有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分担方案除外。

(二)由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截污主干管网工程,工程建设费用由市与镇街按5:5比例分担,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并由污水处理费收入偿还;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负担。

2.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工程建设费用由污水处理费收入支付的部分,由市与镇街按5:5比例分担,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并由污水处理费收入偿还;污水处理费不足的部分,由镇街自筹资金建设。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负担。对有效削减排污口的镇街截污次支管网,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3.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其中:市属重点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含市实施的省民生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实施的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含镇街实施的省民生水利工程),市财政按市政府审定的建设范围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负担。

4.东江与水库联网水源保护工程,工程建设费用由市与镇街按5:5比例分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负担。

5.森林公园环境整治工程。市管理的市属森林公园环境整治工程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街管理的市属森林公园环境整治工程,由市财政按标准定额补助镇街包干实施。市属森林公园环境整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包括林场)按属地原则负担。

6.镇属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工程建设费用由市与镇街按5:5比例分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管线迁移费用由镇街负担。

除上述项目外,原则上,今后不新设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类型。

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和标准后,镇街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附属功能的,由镇街负担增加的投资。

(三)除上述由市全额投资及市、镇共同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外,其余公共基础设施由镇街财政投资,主要包括:

1.生活性主干路、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工程(含镇际联网路、村际联网路)及其桥梁整治工程。

2.镇属城市公园,镇属湿地公园,镇属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3.镇街实施的城市绿道及社区绿道。

4.镇街内河涌整治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及景观建设、清淤疏浚)。

5.内涝整治工程原则上由镇街全额投资,其中属于因道路改造升级形成的内涝整治,可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按市政府批复的工程投资规模的30%奖励给相关镇街。

6.其他镇街全额投资的项目。

部分属市鼓励、支持的镇街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按一事一议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相关工程要严格按照《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东府〔2011〕90号)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科学合理。

第六条 市发改局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合理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市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批项目按原批准的市镇资金分担办法执行;新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上述原则在项目提出阶段明确项目投资市镇具体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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