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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12-16 02:01: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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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3〕15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东莞市域范围内由东莞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投融资等全部建设活动,包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地面和地上工程以及轨道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四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东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主要领导组成,代表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与宏观协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研究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中的重大事项,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为“市轨道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有关轨道交通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起草轨道交通方面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行使协调、服务、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督促各单位按职责完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任务。

(三)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报批的支撑性文件;会同有关单位审查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轨道交通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参与轨道交通线网和综合枢纽重大方案的研究工作;参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相关配套综合枢纽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工作。

(四)督促落实市政府下达的轨道交通建设的目标、任务,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工期筹划、建设进度、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疏解等工作。

(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轨道交通工程初步验收等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对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建设规划、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相应咨询机构和专家开展咨询或评审,出具咨询或专家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或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与轨道交通相关项目的立项资料,组织对轨道交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节能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报告;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年度预算。

  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沿线土地利用规划和轨道交通站场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综合开发规划(以下简称“TOD规划”)等专项规划;审核轨道交通线路与站位以及出入口、重大管线路由等方案;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及站场等用地进行规划控制;负责办理轨道交通区间、车站及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及市政管线新增、迁改的规划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依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轨道交通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上报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材料。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轨道交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协助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依法监督落实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监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招标监管、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负责储备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资源,并在储备土地中向轨道交通建设提供建设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报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组织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在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做好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和管理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对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项目的投标控制价、相关合同的预算和结算、变更预算及进度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资金的核算支付;出具项目审批相关的政府出资证明文件。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轨道交通围蔽县道施工路政许可手续,参与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负责轨道交通临时占用、挖掘和围蔽国、省道施工路政许可审批,参与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直管路段及市区范围轨道交通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参与审核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市政道路交通疏解方案;负责审核轨道交通施工围蔽外宣传画张贴、余泥渣土堆放与外运等文明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直管路段及市区范围轨道交通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范围校核工作;参与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相关市政设施竣工验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及相关构筑物征收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审查轨道交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协助市轨道公司审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供水、雨污排水管线和水利设施迁改方案,监督供水和雨污排水管线迁改方案的实施。

东莞供电局负责协助市轨道公司制定轨道交通施工涉及的电力管线迁改方案,并负责迁改方案的实施;负责审核临时用电方案并提供供电接点;协助市轨道公司完成主变电所选址、外部电源接入方案,保证外部电源供应,协商确定轨道交通运营供电政策,审批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审核监督轨道交通项目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协助防治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方病、职业病。

东莞航道局负责审查市轨道公司跨(过)河道的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和临时占用河道的施工组织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物保护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含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预审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并协助上报,配合上级部门验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车站站名以及审批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和建筑物的名称。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审查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受理轨道交通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受理轨道交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市公安局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爆破施工方案审批和监督执行;做好施工点周边治安管理;协助市轨道公司按市公安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公安用房、设备的建设安装,并在验收后做好资产接收、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初步设计消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参与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市人防办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初步设计人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人防审核,出具《东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参与人防专项验收,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和永久征地占用林地等报批工作。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实业集团”)作为市政府重大投融资平台,负责轨道交通类建设资金(含资本金)的投入;负责统筹开发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

给排水、排污、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协助市轨道公司制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管线迁改方案并负责实施。

轨道交通沿线镇街(园区)负责参与研究站点、线位方案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出具轨道交通项目报批所需的文件;负责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市轨道公司作为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国土、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含制定轨道交通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和建设实施;负责编制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法落实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临时疏解道路及附属设施维护、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并负责完工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参与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相关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开展施工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养工作。

(五)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组织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投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拟定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方案,并报东莞实业集团审核;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项目实施阶段的牵头工作,并负责项目具体执行;牵头组织召开轨道交通财务专责小组会议。

(七)按规定向市轨道办书面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建设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及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东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轨道交通规划进行。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配套的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轨道办、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环保局、城管局和轨道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站场TOD规划,会同市轨道办、国土局、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东莞实业集团和市轨道公司等单位,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储备用地的红线图。TOD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储备中心根据市规划局TOD规划确定的储备用地红线图储备土地。东莞实业集团负责TOD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轨道办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轨道交通网络规划、TOD规划和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轨道交通线路、站场、车辆段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并优先安排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市轨道公司应做好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住建厅审查,将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是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市级层面办理相关初审手续时,市相关单位应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轨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相冲突的,由市轨道办会同规划、城管、住建、交通、公路和属地政府等单位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市政道路(或国、省、县道路)围蔽或占用进行施工,市轨道公司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市交警、道路权属单位(城管、交通、公路或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方案审核会签。通过审核后的交通疏解方案由市轨道公司组织实施,审核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相关单位的,由市轨道办牵头,会同交警、规划、道路权属单位(城管、交通、公路或属地政府)等单位协调处理。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日的十五日之前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市轨道公司可以拆除或迁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道路、绿化和给排水、排污、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市轨道公司依据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施工恢复方案;市轨道办牵头,会同道路权属单位及市规划、交警和属地政府等单位审核,经审核后的施工恢复方案,由市轨道公司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或者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总投资;属地或者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迁改若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属地或者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市轨道公司需会同市城管局编制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方案,明确占用时限、范围、面积及苗木数量,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

市政管线的拆除和迁改,市轨道公司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拆除和迁改方案;管线拆除和迁改报批,市轨道公司协助管线权属单位按相关规定报市规划、城管、交警、交通和公路等部门审批,市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合审批方式加快审批进度;管线拆除和迁改竣工后,管线权属单位按我市相关规定组织管线主管部门、规划、城管、交通、公路、市轨道公司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政管线的拆除和迁改由相关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轨道交通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沿线镇街(园区)按“属地包干”原则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工作(包括临时占地、搬迁补偿等)。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市政府每年与各镇街(园区)签订一次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镇街(园区)落实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作为镇街(园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市轨道公司是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者,应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工作,由市轨道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控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最大限度降低对地上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和损失,保证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轨道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消防、人防、安监、卫生、环保等单位和有关专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综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东莞实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筹措(含资本金),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落实。

  东莞实业集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内外资、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及市财政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轨道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按照轨道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轨道办、东莞实业集团和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东莞实业集团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东莞实业集团对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东莞实业集团进行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市相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市轨道公司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住建局、轨道办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轨道公司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向公众发布,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市轨道办报告。

  市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属地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消除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隐患。

  市政府应急办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建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安全。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类的突发事件,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处置。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出具事故调查和伤亡鉴定报告。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和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房屋受损或倒塌事故,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按照先疏散人群,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以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伤亡人员家属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房屋受损或倒塌业主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轨道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市各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履行职责、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考核机制,具体考核纳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对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延误和工作懈怠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问责机制

第四十条 市相关部门未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向市轨道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轨道交通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市轨道公司仅对其损坏管线进行修复,不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沿线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轨道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市轨道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市轨道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戴检测标志。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不按土地或房屋征收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不按时迁出、交出土地使用权的,由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按照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妨碍轨道交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轨道交通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轨道交通建设工作人员,或故意挑起事端、寻衅滋事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城际轨道交通涉及到东莞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轨道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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