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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8-26 03:22:5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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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102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根据探索实践经验,吸纳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改革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

一、完善审批事项设立机制

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以及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等,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不得再设置行政审批。出台《东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实施的监管。不得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注册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牵头单位:市编办)

二、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审批分离

进一步推行技术性审查委托制,投资项目所有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批事项,由原来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一次申报、合并办理的方式,改革为分别申报、单独办理的方式。明确审查和审批时限,相关技术审查事项经评审,没有任何修正或补充意见的,审批部门可直接向投资者发出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审批办文时限内完成审批。(牵头单位: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

三、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职责

对于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新设和增资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基础设施、采掘业和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除外)的立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市商务局实行合并办理,住建、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采用市商务局相关立项意见;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局立项;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局立项。对于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确需发改部门立项文件的,市发改局应予办理。国家、省今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四、统一项目编码

建设完善项目编号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编码,通过创建编码贯穿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全过程,实现项目审批的统一管理和实时查询。社会投资项目以备案证号为项目编码,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项目在批准竞争性招标方案后由发改部门负责编码,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发改部门负责编码。(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五、明确细化项目建设条件

在规划部门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日起,至相关地块出让前,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和提醒市镇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文物、气象等单位提前介入,分别按现有规定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许可、林木砍伐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评审。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汇总成“许可清单”,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明确,并在镇街(园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时提供相关协助和告知等便利。土地出让时,项目建设用地附有“许可清单”,且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许可清单”许可范围的,投资者无需办理相关事项审批;超出“许可清单”范围的,须单独申报相关事项审批。(牵头单位:属地镇街园区)

六、完善征地社保审核方式

对涉及征地社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与社保部门加强协同合作,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加强两部门材料对接,并做好有关项目征地社保审核手续的跟踪落实和督办工作。(牵头单位:市社保局、市国土局)

七、合理划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及修缮的审批范围

公告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由文化主管部门出具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清单”,投资者严格按照“许可清单”做好保护措施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

八、合理划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范围

公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此目录外不再针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探测环境保护评审;公告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项目标准目录和评审范围,上述目录之外,不再针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九、创新国土批次报批手续

在对建设用地批次报批方案出具规划意见阶段,镇街(园区)在确定用地红线后,可即报市规划局进行城规审核,由市规划局单独出具审核意见,无须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中出具审批意见,缩短报批审核周期。(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十、试点推进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

改革投资项目审批方式,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再造办事流程,企业经审批同意,在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备案登记后,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责任。在试点阶段,试点项目由市委改革办牵头组织部门联审确定,再根据试点实践制定相关明确的试点规定。(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消防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松山湖、东城、长安、大朗、谢岗、石排)

十一、强化防雷和人防建设监管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取得市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登记前,应取得市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气象局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规划项目清单,对相关建设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管和督促。对漏报、漏建、瞒报、瞒建的有关企业依法严惩。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管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人防办)

十二、加强人防区域查证

市人防办应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相关检查监管工作,对实际面积与应建面积不符的,向相关主体出具检查通知,同时抄送规划部门,作为规划部门审核项目是否按图施工的依据和参考。(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十三、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册编制

制定《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册编制要求》,明确方案图册编制重点,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方案图册编制质量,推动实现高效审批。(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十四、统一面积计算标准

制定《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建立面积计算标准协商机制,推动规划、房管等部门统一面积计算标准,对计算标准差异较大的事项,通过充分协商缩小与控制误差范围。(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十五、实施预售前建筑面积查丈制度

由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做好建筑面积的预售前查丈和人防工程检查工作,加强对项目开发的监管。预售许可按现行规定由市住建局独立办理。(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人防办)

十六、推动电子批文共享

加强网上办事大厅投资审批模块与审批部门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对接交换,政府各部门颁发证照或出具批文后,将证照和批文数据提交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供其他部门查询利用。原则上,凡是由本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该部门在受理其它相关业务时一律不得再向办事人收取原件(换证除外);凡是在本意见实施后由政府各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出具的批复文件,办事人在网上申报时只须提供证照号或批复文号,各部门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验相关证照或批复内容,不得要求办事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提交证照或批复文件的电子版。(牵头单位:市电子政务办)

十七、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制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建立信用档案制度、星级评定制度、按信用等级实施奖励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健全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探索建立强制性工程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

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均须出具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提供的工程支付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并按规定向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通过建立强制性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构建建设工程各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为技术审查市场化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项目监管

各审批部门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制定完善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通过审查的设计规范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防雷装置、消防、人防、能评、环保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关键技术、关键设备的监管。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批后分类监管制度。(牵头单位: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十、强化信用管理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项目投资者的诚信管理,建立项目投资者诚信信息平台,收集并公告项目投资者在申报、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信息,对相关项目单位实施守法守信激励、违规失信惩诫。(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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