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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8-09-12 01:58:25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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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8〕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重要成果,全面整治污染企业,持续强势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打造宜居生态城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发展战略,以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为主要任务,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着力点,坚决关闭一批长期超标排污的违法企业,力争摘除省重点区域造纸行业环境整治牌子,全面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构建生态东莞。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镇级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继续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十大水库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整治黑烟囱。继续以市区、各镇街中心区、广深高速、莞深高速、松山湖大道、常虎高速、东部快速、107国道、东莞大道、环城路等主干道两旁可视范围的黑烟囱为重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三)整治污染企业。持续开展对化工、电力、啤酒、电镀、制革、漂染、核与辐射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其中要重点整治造纸行业,我市造纸环境问题连续被省环保局列入省十大要重点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今年我市要全面落实造纸企业整改工作,即除限期关闭的其它造纸企业必须配套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废水回用率在80%以上;30吨以上锅炉必须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在90%以上;10吨以上30吨以下(不含30吨)锅炉须配套脱硫、除尘设施,脱硫率在75%以上;必须完成治理设施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完成补办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并报环保部门验收。

  (四)整治二氧化硫。全面落实我市单台燃煤(油)锅炉30蒸吨/时及以上的43家企业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脱硫率必须达90%以上;对全市单台燃煤(油)锅炉10-30蒸吨/时的100多家企业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脱硫率必须达75%以上。

  (五)加强环境信访难点处理力度。全市环保系统要积极开展下访活动,认真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和市政府督办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及镇街要协助环保部门努力实现“三个一批”、“二个确保”和“二个推动”,即: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突出问题,息诉一批重信重访老户,化解一批信访隐患和苗头;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在北京奥运会和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期间不发生群众越级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下访的长效机制,推动建立联防和处理重信重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环境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之一,就是要联合建设部门集中清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一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检查,不仅要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保证达标排放,更要摸清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情况,及其最终去向。严肃查处污水处理厂建成不处理直接排污、超标排污和污泥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彻底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排放、处理情况,加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严肃查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征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加强保障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安全,重点打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理处置,或不履行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化工、油品仓储、放射源等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每个季度到用源单位对用源情况进行辐射防护检查。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东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梁国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长、市环保局袁绍东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局及银监会分管领导组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由袁绍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局、银监会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经贸、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发改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落后产能的淘汰,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协助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对违法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指令。

  监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医院放射源的管理,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整治不达标、限期治理拟关闭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银监会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对整治不达标、限期治理拟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9月前)

  各镇街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动员、组织和部署,按本次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并结合本辖区内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镇街挂牌督办名单(每个镇街2至3家),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

  各镇街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日前,要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陈享华,电话:23391595,传真:23391500)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9—10月)

  各镇街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且未解决的问题,要逐项跟踪落实,并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10月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10—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有计划地组织督查组到各镇街进行督查或暗查,重点检查各镇街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有关企业制订、完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应急预案。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2008年11—12月)

  各镇街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初步建立重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各部门和镇街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有关部门和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挂帅,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各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移送工商部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展改革、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工商、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严格执法,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镇街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要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炼油厂等“新五小”企业,要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和拆除。

  (五)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坚决遏止反弹现象。逐步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落实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六)加大社会宣传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镇街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10日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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