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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5-07-22 07:32:27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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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200506
文 件 号:东府[2005]105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文件
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
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维护地方金融机构(指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莞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同)的金融债权及资产安全,顺利推动其产权改革和体制创新,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隐患,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银企关系,促进金融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确保金融机构资产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市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面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过程中,地方金融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是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东莞金融秩序稳定的一件大事。
  近几年来,我市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攀升。至2005年3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比1998年末减少42.4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22.69个百分点。但国有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下降幅度不同步,由于地方金融机构没有享受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剥离等特殊政策的惠顾,其资产质量及不良资产降幅均未如国有金融机构理想。至05年3月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高达37.39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的42.73%;不良贷款比例为7.80%,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59个百分点。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欠缺有效的政策扶持,仅依靠自身的经营利润逐步核销,或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来落实欠债企业的金融债权(以物抵债资产约占全市银行机构抵债资产的3/4强),从而形成不良资产相对较高的不利局面。
  各镇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维护和化解地方金融债权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增强对金融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镇区及市属有关资产经营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协调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落实各地方金融机构的信贷责任和还本付息义务。
  (一)协助地方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债权。各镇区和市属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承贷或提供担保的贷款,要协助督促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贷款本息进行书面确认和全面落实,并签署相关的贷款催收文件,作出相应的还款计划。
  (二)大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各镇区政府和有关资产经营公司要切实加强与银监局、金融办、法院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尊重和发挥其业务指导作用,支持银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地方金融机构依法清收贷款,进一步强化对债权案件判决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解决金融机构诉讼案件执行难、执行时间长等问题。
  (三)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各镇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方面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积极将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和财政扶持项目的开户和资金结算业务推介给地方金融机构,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政策要坚决取消。要积极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和进一步拓展业务,确保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四)统筹好贷款本息的归还工作。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所借的贷款,可比照粤府〔2001〕19号文办法,在做好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偿还。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举办的企业按规定已办理脱钩手续的,由市国资委和市属有关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落实对我市各地方金融机构的信贷责任和还本付息义务。
  (五)尽可能减少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各镇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好在地方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清偿工作,努力降低不良资产率,提高资金营运水平,确保镇区金融安全。各有关镇区有责任协助地方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的历史遗留债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并以合理价格回收抵债物业。
  三、正确引导,修正偏差,不断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
  (一)确保银行机构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镇区属企业改制(含关、停、并、转,下同)凡涉及到金融机构债权的,要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参加,并充分尊重地方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和建议。
  (二)严格把好企业改制的审批关。凡债务未落实或担保责任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企业改制需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已落实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对原已依法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物业产权,在没有取得抵押(质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变更登记。对因管理体制改革而造成地方金融机构债权悬空的,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好金融债务的安排,并作出相应的还款计划。对企业借改制或破产之机逃废债务造成地方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筹好企业改制的收入所得。对企业改制的收入所得,除按国家规定可在偿还债务之前先予支付的外,应按规定公平偿还对地方金融机构所欠的债务;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取得的政府赔偿款项,应优先用于归还地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各镇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截留。镇区及有关主管部门收取的下属改制企业的统筹收入,亦应将其有计划地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地方金融机构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敦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履行“欠债还钱”的责任。对拖欠地方金融机构借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债权人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对未清偿到期债务的公职人员,可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并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
  (二)进一步加大对逃废债企业的打击力度。对到期不还款的赖账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采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
  (三)切实加强对逃废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把逃废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单知会相关部门,公安、工商、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据此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于逃废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在任免、提拔、出境等方面,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公安部门给予必要的限制;对再担任其他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申请,工商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携款潜逃、诈骗以及恶意赖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
  (四)坚决取缔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对赖债不还、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内部恶意经营、违规违纪经营的责任人,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
  五、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维护债权的相关工作。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法院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出台更多配合加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步伐的配套措施,切实减轻地方金融机构的税费负担。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能免缴的,一律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粤府〔1999〕99号文件规定,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地方金融机构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地方金融机构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金融机构完善呆账核销的申报手续。工商、税务、法院、金融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及时按规定协助提供相关的申报要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贷款,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无法正常核销的,可由政府按贷款类型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三)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各级法院办理地方金融机构依法收贷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需由地方金融机构缴交的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等),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允许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
  (四)抵押登记部门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抵押登记政策的延续性。抵押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抵押登记应提供便利,简化办事手续,继续为地方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续期手续,保证抵押登记政策的延续性,避免地方金融机构因抵押登记问题而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五)宣传部门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地方金融机构的正面形象、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政策要求,宣传推广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蓄意赖债、逃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闻报道要求,报经新闻主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刊发。
  各镇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企业实际,尽快拟订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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