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2〕40号
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于对住宅和车位两类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评估系统启用后,我市纳税人存量房(住宅、车位)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由地税部门征收机关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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