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2〕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1月11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1次常务会议、1月20日召开的市委十三届第3次常委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市委十三届第3次会议及市政府十五届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效能型政府、创新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监督机制,务求工作实效。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好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外出学习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各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机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民营经济及区域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问题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园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事先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法制局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及说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会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网民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积极解决。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加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厉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五)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市长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析月度及季度经济形势、进出口形势、财政形势;
(二)研究分析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
(三)研究城市重要专项、片区或节点,重要交通设施的规划或建设方案;
(四)研究重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通报重点项目推进的情况,进行相关工作协调;
(六)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小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七)研究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范围且影响面广、情况复杂,需由市长主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确定须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所分管市政府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事项中未协调一致的问题;
(四)协调解决市长交办的事项;
(五)听取副秘书长、各镇(街道、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研究决定各镇(街道、园区)、所分管部门请求市政府解决的具体问题。
市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后,于会前发至与会者。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知照执行,但不作为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需要落实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属于请示、报告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主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本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四十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准时的会、开有准备的会、开有效果的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四十九、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所涉内容需与其他市政府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请求市财政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对口的副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报市长审批或交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紧急或重要事项,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理。
五十、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道、园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报请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发布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常规事项的发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公文,由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由正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质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媒体上刊登。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六、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并附有关背景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八、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台湾事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坚持安排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落实轮休年假、体检等制度。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涉外活动的重大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莞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局局长离莞1天以上或离境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七、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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