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发文单位 | 废止理由 |
1 |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 东府令 第45号 | 2002.1.17 | 市人民政府 |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财政局行使。 |
2 |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东府令 第56号 | 2002.5.30 | 市人民政府 |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
3 |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东府令 第57号 | 2002.5.30 | 市人民政府 |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
4 |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东府令 第58号 | 2002.5.9 | 市人民政府 |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建设局行使。 |
5 |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东府令 第62号 | 2002.7.21 | 市人民政府 | 与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
6 | 东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 东府令 第65号 | 2002.11.8 | 市人民政府 | 已被《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 〔2007〕102号)代替。 |
7 |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 东府〔2003〕64号 | 2003.6.25 | 市人民政府 |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
8 |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 | 东府〔2003〕65号 | 2003.6.25 | 市人民政府 |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
9 |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 | 东府〔2003〕107号 | 2003.10.23 | 市人民政府 |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
10 |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 | 东府〔2003〕133号 | 2003.12.9 | 市人民政府 | 已被《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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