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8〕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及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8〕310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国Ш”车用成品油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国Ш”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Ш”字样标识,并于2008年7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粤国Ш”车用成品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国Ш”车用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贸、环保、工商、质监、物价、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国Ш”车用成品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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