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6〕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5〕21号)要求,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的第二阶段为清理永久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一、清理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或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补强加固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也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除外),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意见,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对在市政府颁发《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4月8日)后建成或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当予以强制拆除或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予以强制拆除,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手续补办办法
(一)对已完善用地、规划、立项及施工许可手续,但无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公安消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公安消防局补办消防许可证明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
(二)对已完善用地、立项及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建设局补办施工许可证明后,再依据上述(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已完善用地及立项手续,无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城建规划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二)款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已完善用地手续,无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发展和改革局补办立项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三)款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无用地、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依据上述(四)款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重违反国土、规划、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不予保留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四、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暂定1年半左右,分为4个工作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准备阶段:2006年7月1日—7月31日。召开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有关工作;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相关宣传及普查登记材料,组织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计划方案。
(二)普查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用时2个月,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普查,对违法建筑分别登记、造册。
(三)审核定性及整改拆除阶段:10月1日—2007年8月31日。镇(街道)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登记在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初审,对违法建筑定性提出同意保留、限期整改、应该拆除等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结论,核发定性证明书。
按照审定结果,需整改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落实整改及拆除。
经定性为“同意保留”类的违法建筑行为人,可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定性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申报补办相关手续。
(四)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2007年10月31日。先由镇(街道)组织进行初验,再由市组织统一验收。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领导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原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国土、发改、房管、消防及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普查申报表格、普查办法和标准及普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审定核发违法建筑定性证明书,组织协调市职能部门对该拆除建筑物鉴定、检查指导,组织验收工作。
(二)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法纪督察组负责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违法建筑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镇(街道)为本次违法建筑清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清理行动。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普查、接受申报,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做好定性初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需拆除、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改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依职责做好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行动,有效提供执法保障。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用地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影响违法建筑的边坡进行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无立项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立项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3.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无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规划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4.市建设局负责对无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有质量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对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提出拆除意见。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6.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经处理的违法建筑的确权发证政策办法,受理建筑行为人申办产权手续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
7.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局及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清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9.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违法建筑清理的宣传工作,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本次清理工作阶段结束后,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将对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七、工作方法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采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心地段和主要道路上张挂宣传标语和宣传彩旗,公布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要让违法建筑行为人理解清理的目的意义,主动进行申报,自觉接受处理。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负责。接受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报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由镇(街道)核实并汇总,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漏不重,严禁虚报瞒报。通过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核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抽查三个步骤,彻底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实际状况。在普查工作的第二个阶段,镇(街道)要与村(居)组成专业检查组,逐村逐栋进行检查核实,重点检查违法建筑是否有倾斜、下沉、裂缝现象,是否处在危险边坡范围,发现有危险迹象要及时报告,以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对需拆除的违法建筑,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发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违法建筑物行为人,并由专人负责宣传解释,要求限期搬离另觅居所,并自行拆除。相对人不按时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中可由各镇(街道)或各单位组织实施,但要有法院的法官或执行人员参与。各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
拆除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市(镇、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四)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部门各自对自身职责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及法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参加,每月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解决政策办法方面的难点问题。
(五)各镇(街道)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顶风抢建加建,对新建在建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可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查实后可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违法建筑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按照仔细慎重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的确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确保定性有据,以法服人。对强制拆除时暂扣的物品要进行公证,依法保护被拆行为人财产不受损害。要做好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好人力、机械和应急措施,施工方法可靠,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安全。
市、镇行政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清理行动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对参与、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一标准,逐步实施。各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精心准备,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抵抗清理的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清理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清理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不因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四)加强督查,定期反馈。各镇(街道)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反馈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实施一票否决制。此次清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各单位年度先进评比序列,并采取一票否决制。验收结果与各镇(街道)、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挂钩,凡没有按时完成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和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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