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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09-24 04:37:02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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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68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规范镇(街道)属企业管理,对带有垄断专营性质的镇(街道)属企业,其收支均要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对市场竞争领域的镇(街道)属企业,要尽快脱钩转制,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变生产经营为资产经营,变企业上缴利润为政府资产收益。在过渡期间,财政部门要根据该类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定企业的利润上缴数,防止大量财政性资金留存在企业。

  第七条各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或季度)将属镇(街道)集体的企业利润、投资收益等按规定上缴镇(街道)财政部门,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性接待开支、干部职工福利津贴等政府性支出,不得直接在镇(街道)属企业列支,必须统一通过综合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条重要的财政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投融资、专项支出、追加预算支出等,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报镇(街道)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条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同一类别的收入应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在财政部门监管下统一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物业出租纯收益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账核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对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社会招标或公开拍卖,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确保应收尽收。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权收入包括:

  (一)土地、海域、石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公共汽车线路牌经营权等收入;

  (三)公共交通经营权收入和广告收入;

  (四)其他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对镇(街道)属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包括资产配置、使用、调配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督促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预算单位的各类开支标准、支出报销审批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严格执行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现金的使用,不得随意扩大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查严控白头单支出,凡使用白头单入账的按违反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论处,涉嫌贪污挪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预算单位及镇(街道)属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预算单位和镇(街道)属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一)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政府债务的规模、借入资金的使用去向及其使用效益等债务管理情况,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的规模,债务余额不能超过当年可支配财力;

  (二)要完善举债审批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借款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的新增借款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要认真清理不良借款,积极组织资金清还债务,不得集资,不得违反《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四)要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政府债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防止政府债务风险发生。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将政府资产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产经营企业税后利润、集体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资产享有的其他收益等资产经营收益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列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要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反映预算单位全部收支,严禁预算单位账外设账,逃避财政预算监管,乱收乱支。

  第十八条编制部门预算要做到全面、细化,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一上”指的是由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一下”是指财政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数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是指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二下”是指财政根据人大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拨款。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追加支出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交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未经集体讨论同意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开支。

  第二十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2007年对镇(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所有政府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未设有国库的镇(街道)财政分局列入财政专户)内运作,实现政府收支一本账管理,严禁单位分散、多重设置银行账户和层层占压财政资金。政府性资金收入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直接从财政专户支付到供应商和最终收款单位,资金由财政部门掌握并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未设有国库的镇(街道)财政分局列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健全镇(街道)的政府采购制度。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努力做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具体执行部门分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专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按季编报,分月实施”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的镇(街道)政府采购管理、操作规程、供应商管理、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内外监督和稽查力度,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财政内部各项监督制度:

  (一)建立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财政内设职能机构开设、使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建立拨款印鉴管理制度,印鉴要分设专人保管,互相稽核监督;

  (三)资金划拨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随意扩大现金的支付范围,严禁将财政资金转到镇(街道)属企业和其他单位套取现金支付;

  (四)建立统一、标准和规范的预算资金分配、申领和拨付等相关审批工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批工作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凡事有人经办负责、有人监督复核。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镇(街道)财政分局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每3年内必须要检查一次,出具财务收支检查报告。主要检查部门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要积极推行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包括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效果的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的工作原则、基本方法、指标体系、工作程序、实施范围和步骤、结果应用等要求,围绕绩效目标、预算拨款、支出效果的绩效评价三个主要环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对跨年度较长的支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对于专项资金或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可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镇(街道)财政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镇(街道)的财政性资金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镇(街道)属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镇(街道)属资产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办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属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经营,依法确认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具体是:

  (一)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土地、山地、林地和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给单位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自筹、统筹和上级拨入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各项建设事业,兴建各项水利(水电)设施、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形成的资产;

  (五)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定,运用镇(街道)属资产组织收入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七)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镇(街道)属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收益收缴管理、财务报告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属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镇(街道)属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障镇(街道)属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镇(街道)属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高效营运和处置得当。

  第六条 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集中管理、分工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法定的职能,负责对镇(街道)属资产实施综合管理;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所属单位镇(街道)属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镇(街道)财政部门的监管;占有、使用、经营镇(街道)属资产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承担镇(街道)属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镇(街道)财政部门是对镇(街道)属资产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占有、使用、经营镇(街道)属资产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维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益;

  (二)制定镇(街道)属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镇(街道)属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配套办法,加强对单位的监管、考核和奖惩工作;

  (三)核定单位镇(街道)属资产数量、价值,监管镇(街道)属资产变动事宜;

  (四)负责镇(街道)属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等工作;

  (五)审核或审批镇(街道)属资产经营、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事项,考核相关经营性镇(街道)属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控单位财务风险;

  (六)审核经营镇(街道)属资产的单位税后利润分配,监缴单位的镇(街道)属资产投资收益、经营收益、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

  (七)建立单位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镇(街道)属资产营运效益评价;

  (八)建立镇(街道)属资产从形成、使用、经营、收益、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机制,确保镇(街道)属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九)参与单位体制改革,负责镇(街道)属资产股权管理;

  (十)督促和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对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核和审批;

  (十二)建立和完善镇(街道)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公共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研究建立资产安全、使用有效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机制,实行绩效管理;

  (十四)负责汇总单位会计报表,审核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五)履行涉及单位镇(街道)属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对所属单位镇(街道)属资产实行具体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财务管理事项的监管;

  (四)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镇(街道)属资产清查,土地、房屋、股权等镇(街道)属资产档案登记及管理,资产、财务报表统计汇总及日常财务监督工作;

  (五)及时、足额缴纳投资收益、经营收益和其它收益;

  (六)制定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所属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七)组织所属单位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镇(街道)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和事项:

  1.对单位提出经营所需的镇(街道)属资产数量、价值、出租或投资合同、融资、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协议, 提出初审意见,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2.拟订授权范围内镇(街道)属资产整体运营方案和年度运营计划, 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拟订重大投资方案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抵押担保方案, 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4.负责办理所属单位镇(街道)属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核实手续,并将资产处置报告书报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5.根据单位镇(街道)属资产经营状况,拟订镇(街道)属资产对外租赁或投资计划, 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6.拟订所属单位增加或减少镇(街道)属资产股权的方案,核实所属单位投资、融资事项,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7.拟订所属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九)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计划;

  (十)按照规定履行有关镇(街道)属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单位各项资产;

  (四)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拟订增加或减少镇(街道)属资产股权的方案,报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核定;

  (五)拟订单位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报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核定;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缴交有关税费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镇(街道)财政部门,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并定期向镇(街道)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经营收入缴纳情况表》;

  (七)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镇(街道)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向镇(街道)财政部门和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计划、申办单位镇(街道)属资产与财务有关审批事项;

  (九)接受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和镇(街道)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履行有关镇(街道)属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镇(街道)属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镇(街道)属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自营、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三条镇(街道)属资产处置包括镇(街道)属资产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程序如下: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电脑、空调机及其他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镇(街道)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尽量降低资产的损坏率,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单位利用镇(街道)属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的,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镇(街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限额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单位取得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投资收益、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街道)属企业除外)。

  第十八条单位对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评价投资收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引起资产变动的,必须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行镇(街道)属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是指镇(街道)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是镇(街道)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由镇(街道)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属于资源性、垄断性、专营性行业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使用政府性融资、财政贴息等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二)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的前期费用(含征地拆迁款项)、招标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审核;

  (四)项目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审核以及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合规性、公平性审查;

  (五)建设项目进度款支付及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标底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核;

  (八)基本建设专项支出的绩效评价;

  (九)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专项检查。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镇(街道)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专门机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因特殊情况暂不成立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由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评审机构所需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委托镇(街道)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作为核定项目总投资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审核的工程预算,经建设单位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可作为确定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以及标底价值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值必须经评审机构审核后,招标代理机构等才能对外公布。凡是投标报价高于经审核的招标最高报价值的,作无效标处理。

  第九条工程预算编审必须严格依据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计算,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的规模和提高标准。如预算(或最高报价值)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重新核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论证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技术适用、标准恰当、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交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的规定,按工程投资额的大小分别在15个工作日至60个工作日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调整的审核。凡是涉及规范、标准及投资规模重大调整的变更工程必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变更工程管理办法,超过25万元的单项变更工程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办理变更工程签证,支付变更工程进度款。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单项变更工程的审核限额,但调整后的限额不得高于25万元。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应按规定报送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依据镇(街道)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办理转增固定资产手续。镇(街道)财政部门可委托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逐步开展基本建设专项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可委托评审机构负责,考评结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作为财政部门下一年预算资金分配和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基本建设专项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不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及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评审,按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如技术力量不足,经镇(街道)财政分局批准,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批信誉好、资质优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评审机构应加强质量稽核,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是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评审机构要定期向市投资审核中心提供评审信息和评审经验,建立信息共享、经验活动平台。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加强工程投资管理。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工程造价的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质量。

  第二十一条分散代建机构、集中代建机构(镇(街道)重点工程办公室)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代建项目应接受评审机构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当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健全市镇两级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市的财政投资评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对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一级集体资产投资及镇(街道)属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若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和《关于调整镇区会计核算中心管理体制的批复》(东机编〔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直接由镇(街道)财政分局管理,并接受市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对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企业、镇(街道)基建工程项目和政府性资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会计委派;受财政分局委托,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负责对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集中核算单位、镇(街道)财政分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根据各镇(街道)的工作实际,对村(居)委会和村组的财务可以由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实行会计委派。

  第四条对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核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及时纠正违反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资产经营公司、外经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等带有垄断性、营运政府性资源的镇(街道)属企业、自来水公司和其他镇(街道)属企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者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监督镇(街道)属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协助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投资决策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对运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镇(街道)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编制工程项目和政府性资金的财务收支计划,设置专账核算,对财政建设资金和政府性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预结算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对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及镇(街道)属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稽查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和完整,及时向镇(街道)财政分局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本中心专职会计和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及时纠正违反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受镇(街道)财政分局的委托,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职能,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完成资金的拨付。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对账制度。

  第十条积极协助镇(街道)财政分局开展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对会计集中核算、会计委派和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实施电脑联网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属企业的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保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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