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7〕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以及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食品的消费环境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业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学校、企业集体食堂的场所、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及措施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学校、企业集体食堂应遵守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出租屋(厂房)的业主不得将厂房或房屋租赁给未取得相关证照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业活动的承租者。
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应于
(一)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业活动的;
(二)将厂房、房屋租赁给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
六、各镇(街)和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逾期不整改、拒不办理相关证照继续从事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逾期不整改、继续违法租赁的,依法对业主予以处罚。
七、各镇(街)和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生产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食品;
(四)以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包装及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工商、卫生、公安、检验检疫、食品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集中或专项执法检查。对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广大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大力支持、配合政府开展食品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揭发、举报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揭发、举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市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市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市质监局12365 市工商局12315
市环保局12369 市林业局22223281
市经贸局22213396 市卫生局22625881
市农业局22830885 市公安局22480060
市食品药监局22338031 市海洋与渔业局22832729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28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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