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0〕107号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调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具体如下:
一、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
二、从2014年至2016年,全市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3%基础上,每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划转1个百分点,直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达到缴费基数的15%。其中,以村(社区)等为单位参保、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缴费范围的参保人,其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5%。
三、在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全面达到缴费基数15%的同时,市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一次性结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保留地方养老保险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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