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6〕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用事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及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工作部署,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各项要求,促进我市交通与经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综合整治摩托车有关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出行不便、交通拥堵、大气污染和能源紧缺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按照现代城市、文明城市的目标构建公共交通,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引导配置,强化政府职能,建立高效、有序的协调机制,优化资源环境,发挥整体组合优势,形成便捷、协调、高效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
(二)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2007年年底前,实现村村通公汽,路路有公汽,公交覆盖率达100%;核心城区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2标台,镇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0标台;核心城区公汽班次密度达到每10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5-7分钟一班;镇公汽达到每15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10分钟一班,偏远村达到每30分钟一班;城巴服务时间为夏季6∶00-22∶00,冬季6∶30-21∶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镇公汽服务时间为夏季6∶30-21∶00,冬季6∶30-20∶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中远期目标: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一体化公交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全市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5标台,市民出行公交分担率达40%以上(其中公共汽车达20%以上)。
二、充分发挥规划先行作用
(三)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将公共交通规划作为我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实施交通发展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和轨道交通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各镇(街)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保障落实经费,确保编制任务顺利完成;公共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三、加快和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合理安排设施建设用地。凡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量大的集散地,必须按照人流量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公交候车亭、出租小汽车候客区等公交基础设施,并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毁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要按照500-800米的间距标准,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客流量大、普通港湾式停靠站难以满足要求的,要设置40-50米的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同时,要预留轨道交通与常规交通换乘枢纽用地。
(五)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明确环城路以内以及国道、省道、东部快线、西部干道、港口大道、松山湖大道、东江大道沿线的公交基础配套设施由市负责投资和建设,其余道路的公交基础配套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投资和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候车亭、维修车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保障公共交通的正常运作。
(六)建设公交专用道。进一步规划完善全市公交专用道系统,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核心城区和各镇中心区内,凡六车道或设有辅道的街道,必须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饱和度的实际情况,规划公交专用道。同时,要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七)加强公交基础设施管理。严格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投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交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除和移动公交基础设施;凡有公共汽车行驶的道路,除公共汽车外,禁止其它任何车辆占用路面停放,以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提高公汽通行速度和运转效率。同时,禁止在公交专用道堆放物料和临时建筑材料。
四、加大公交政策扶持力度
(八)制定公交补贴标准。明确将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由市、镇(街)两级财政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财务审核,建立公交企业保本微利经营机制,对经核实亏损的公交企业,由市、镇财政给予补贴;对盈利率超过15%的,提取超额部分列入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基金。
(九)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公交补贴和补偿、公交科研与应用、扶持欠发达镇公交发展等。基金来源包括:公交行业税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公交候车亭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公交企业超额利润、小汽车车牌竞投收入、经营性停车场税收等。
(十)减免有关税费。取消征收城巴及镇内公汽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标资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和相关税收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减免;公交车辆购买路桥年票费,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市、镇(街)财政全额补贴。
(十一)改革免费乘车制度。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支出,由市、镇(街)财政给予经济补偿;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的票价优惠政策外,老年人、残疾人购票乘车,经社保部门核准补贴对象后,由财政部门定额补贴车资给个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学生凭学生证半价乘车,由财政部门将相关费用补偿给公交企业。
(十二)适时调整公交票价。在减免有关税费、规范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开支评价的基础上,建立票价、油价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公交运价。
(十三)加大公交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逐步实行公交电子收费,建立智能公交管理系统,满足公共交通发展技术要求,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十四)加强公交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车站、车厢安全保障机制,强化公交治安管理,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乘客和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五、构建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
(十五)优化公交运营体系。积极推进、建立一体化公交体系,稳步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合理衔接珠三角城际轨道网和周边城市轨道网;大力发展常规公交,承担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有序发展出租车作为常规公交的补充。
(十六)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积极推进公路、水路、铁路、轨道、航空等综合性运输枢纽建设,有效衔接各种运输方式,提高公共交通运输效率,为高效集散客流提供优质服务;构造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贯通各城镇、连结周边市县及港澳地区的综合交通运输网主骨架,实现公共交通运输方式“无缝衔接”和“零换乘”。
六、推进公交行业改革
(十七)引导公交企业优化重组。鼓励运输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培育具有综合实力的大型公交集团企业,推进公交运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八)全面开放公交运输市场。积极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人才,鼓励境内外知名公交企业投资经营公共交通,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水平。
七、强化政府职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措施和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督查。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禁止“蓝牌车”、“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及残疾人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二十一)扩大本地就业。各镇(街)要积极鼓励本地户籍人员参与公共交通服务;运输企业要优先招录本地户籍人员就业;交通、劳动、社保、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在岗前培训、社会保障、就业安排等方面积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八、提高公交服务质量
(二十二)强化司乘人员教育。进一步加强公交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服务质量以及公交常识教育,结合文明“三有序”和“青年文明号”、“友爱在车厢”、“安全万里行”等活动,全面提升整体服务质量;进一步理顺公交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资关系,落实公交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十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和约束机制,坚决纠正服务质量低劣行为,对发生重大服务事件或屡教不改的企业,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企业在取得公交经营权后,不得转卖、转让和发包经营,违者将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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