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0〕95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松山湖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作用,结合松山湖的产业发展定位和土地有效提供能力,不断提高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率,吸引高端企业在松山湖投资,积极鼓励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让底价
1、一类用地:北部高科技产业带、东部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即招拍挂交易底价,但不包含契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下同)为650元/平方米。
2、二类用地:教育研发区(即中心区、南区、西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为800元/平方米。
第三条 购地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
松山湖引进项目须满足《松山湖引进用地项目评估指引》(见附件1)和《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目录》(见附件2)有关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和产业准入等条件,重点鼓励引进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地200亩及以下的项目和非用地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自行审批;项目用地200亩以上的,由松山湖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项目分类地价
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定,对符合第三条购地项目准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所用地,最低出让底价可相应下调,具体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见注1)、中国500强企业、中国纳税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与业务总部(见注2),一、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二)广东省百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级研发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和973与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太阳能光伏与光电产业、IC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及其服务业的高端企业和总部企业项目,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5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和园区内创业孵化成功的企业,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700元/平方米。
对于重特大投资项目,地价下调幅度高于上述三项条件的,由松山湖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励政策
对税收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自竞得项目地块使用权之日(与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八年内可根据年纳工商税收给予研发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以会计年度内的直接入库税收加上产生应免抵税额之和计算,下简称“年纳税额”)首次达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同时单位面积纳税不低于50万元/亩,下同)的当年,给予研发奖励,奖励金额相当于项目用地交易价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部分。此后凡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之间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未达5000万元的,不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纳税形成的园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2010年10月27日)起实施。
注1:“世界 500强企业”是指近三年内入评的企业,其他类同。
注2: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附件:1.松山湖引进用地项目评估指引
2.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目录(略)
附件1:
松山湖引进用地项目评估指引
一、引进产业方向
根据《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进入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国内外著名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科技孵化器;
(三)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事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
(四)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
(五)科研、技术、教育机构;
(六)金融、会计、设计、咨询、法律、会展、资产评估、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机构;
(七)为松山湖园区发展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
二、评估标准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的要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进入松山湖园区购地项目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产型企业
1、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
2、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出不少于400万元/亩
4、人均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人
5、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024吨标准煤/万元
(二)总部型企业
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
(三)研发型企业
1、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附则 评估指标说明
一、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指单位面积用地吸纳投资资金总额与用地面积之比,主要考核单位面积用地吸纳投资资金的强度。
计算方法(单位:元/平方米):单位面积投资密度=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
入园基本标准:一般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
二、单位面积年产出:指单位面积用地的年产出值,主要考核项目的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规模。
计算方法(单位:元/平方米或万元/亩):单位面积年产出=项目年总产值/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
入园基本标准:一般不低于400万元/亩。
(“十五”期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面积年产出折合为264万元/亩)
三、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指单位用地面积每年产出的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以会计年度内入库数计算),主要考核项目对园区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计算方法(单位:元/平方米或万元/亩):单位面积年纳税额=项目当年缴纳国税和地税两税合计金额/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
入园基本标准:根据项目的不同,一般总部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亩;工业生产项目不低于50万元/亩。
四、人均年产值:指项目平均每人所创造的年产值,主要考核项目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计算方法(单位:万元/人):人均年产值=项目年总产值/当年全部在职人数
入园基本标准:一般不低于80万元/人
(注:园区人均年产值07年为80万元,08年为93万元;07年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人均工业总产值71万元)
五、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计算方法(单位:吨标准煤/万元):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项目能源消耗总量/工业总产值
入园基本标准:一般不高于0.1吨标准煤/万元
(注:园区鼓励引进产业属低能耗类,08年平均为0.0236吨标准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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