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7〕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二、管道设施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与管道设施企业一起保护管道设施,确保安全。
三、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与管道设施平行铺设的其他管线由于日常维护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挖掘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设施企业,并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五、禁止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禁止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禁止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六、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在其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淘沙、挖泥、炸鱼、水下爆破等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七、管道设施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设施企业应依法给予补偿。
八、新建、改(扩)建的公用工程、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或管道设施在新建、改(扩)建中相遇公用工程、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工程时,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九、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进行养护、建设、管理等工作时,可不受上述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可能影响埋设在公路两侧的管道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管道设施企业,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十、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设施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十一、对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管道设施企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管道设施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城市中心区、镇中心区内输送成品油、天然气的管网和企业厂区、加油(气)站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通告。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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