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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基金会(基金)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6-29 06:12:5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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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基金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基金及各类基金会(基金)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我市的政府性基金及各类基金会(基金)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安全、规范运行,保障和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派检查组从200761日起对我市的各类基金会(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全市范围基金会(基金)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发现我市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类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我市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各类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的运作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支持某项事业的发展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征收、提取和筹集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基金或专项资金(含各种附加及专项收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和财政部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通过公司、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含境外机构或个人)募集、捐赠或赞助设立的各类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主要包括已经省民政厅批准或未经省民政厅批准面向社会募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会(基金)。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基金(基金会)设立、审批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项目,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的设立是否经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

(二)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情况。基金会是否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基金会(基金)财务收支状况。

1.征收及筹集。政府性基金在征收和筹集过程中有无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对象、超过规定期限征收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各类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的资金筹集、募捐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有关规定。

2.基金的使用。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或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现象;非营利性基金会(基金)组织对基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该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使用。

(四)基金会(基金)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基金保值、增值的效益情况。

(五)基金(基金会)银行帐户开设情况。

(六)市财政、审计、民政、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清理整顿的涉及基金会(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时间从200761日起,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

(一)自查阶段(从200761630)。各基金会(基金)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基金会(基金)自查情况表》以及《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记审查表》(见附件)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将组织检查组从200771日起对各项基金及基金会进行重点检查。

五、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基金会(基金)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清理登记,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整顿、隐瞒不报的基金会(基金),一经查实,将其基金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二)管理、运作基金会(基金)的机构应配合检查组人员如实提交该基金会(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帐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1. 填报说明()

2. 基金会(基金)自查情况表()

      3.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记审查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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