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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6-29 06:09: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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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吸引了大批农民工来莞就业,农民工是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创造了财富,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实现我市资源、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缩小身份差别、城乡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保持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构建和谐东莞的要求,以加强农民工管理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管理服务新体系,逐步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公平享受公共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实施农民工融入我市社会计划,增强全社会理解、尊重、关爱、善待农民工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劳动安全环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完善农民工管理服务新体系,促进我市人口适度增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让东莞成为农民工宜工乐业的城市,让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应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部门突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控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发放信息化监控制度实施,重点查处屡次欠薪、连续欠薪的企业,积极预防和化解欠薪矛盾。建立健全劳动、公安、社会保障、工商、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农民工纳入到劳务企业管理,坚决取缔建设领域的包工头,逐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劳动部门、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按规定应缴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依法限制其在我市承接工程任务。对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办理工资支付担保,作为工资支付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部门要科学制定和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确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增长工资。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指导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协议。

四、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至2008年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与就业登记、劳动报酬支付等相结合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对新上岗的农民工应当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告知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发放符合要求的职业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涉及职业安全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推行重大劳动、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积极举办劳动普法宣讲会,组织企业管理者、劳资人员开展劳动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劳动、社会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社会保障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建立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不断提高处理群体性劳资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吸纳劳动力转移来莞就业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逐步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本市城乡和来莞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跟踪和管理,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逐步扩大和规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市、镇(街道)、村(社区)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推进工作重点向基层下移,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跟踪管理和就近服务。进一步明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责,发挥其在劳动力市场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工作平台建设,实现设施标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人员经费保障八统一

(三)建设统一、规范、诚信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在全市统一推行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和求职风险。深入开展职业介绍诚信活动,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星级评比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

(四)加强劳务合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区就业劳务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驻莞劳动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紧密合作机制,探索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跨区域合作新模式。广泛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扶贫,重点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协作。积极建立跨省际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供求、工资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五)引导、帮助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在全市积极组织开展转变就业观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东莞人艰苦创业、知难而上的优良品质,大力倡导“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东莞城市精神,鼓励和引导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参与就业创业。加强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宣传,根据实际采取组织、引导、激励自主创业的措施,从制度上、政策上调动广大市民的就业积极性和创业热情。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培育技术工人队伍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纳入“东莞市新莞人培训工程”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和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为在莞就业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培训和服务,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着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农民工技术工人队伍。

推进“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订单培训或定向培训为主要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和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实行奖励。农民工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职责,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加强与输入地的协作,有效运用输入地资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输入地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来莞就业前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鼓励工青妇组织、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市、镇两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以防盗、防抢、防伤害为主要内容的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侵害。

七、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逐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将农民工覆盖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兼顾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偏低的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逐步扩大覆盖面,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推进农民工应保尽保。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作,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加强康复指导工作,指导农民工进行康复治疗。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研究制定更加适合农民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医疗服务工作,不断解决农民工在莞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继续抓好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相同的劳动就业条件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农民工技能人才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实行农民工技能人才入户政策,认真执行《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企业,认真核定入户指标,及时为符合入户条件且已申请入户的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镇(街道)、村(居委会)领导要深刻理解户籍制度改革对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放眼长远,消除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保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一并纳入考虑,要统筹考虑长期在我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工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三)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统一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就读、统一学籍管理、统一教育管理,鼓励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四)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加强输出地、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输入地应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为持有有效计划生育证件的农民工,依法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规定的卫生、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在农民工较为聚集的产业园区,可按规定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公共文化场所向农民工开放,实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积极组织展览、演出、讲座等各种文化活动,将文化带入社区、厂区,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要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方便。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农民工代表和政协委员。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诉讼、协调或调解,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社会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应加强对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服务的管理,杜绝出现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欺诈农民工的现象。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等公共服务作为企业经营项目注册登记。各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办事处设立“农民工法援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对权益受到侵犯或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不方便前往现场咨询的农民工可拨打“12348”法援热线寻求帮助。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用人单位,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用人单位。

(四)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五)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建设、畅通农民工调解渠道。在工业园区内外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因生产、生活而产生纠纷,均可向所在的企业调解委员会或所处的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基层劳动服务站要及时为农民工调处劳资矛盾。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综合考虑农民工在我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分清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每年对农民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构建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农民工工作,研究决定涉及农民工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对当前农民工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门别类予以梳理和分析,并分阶段出台一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三)创新农民工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机制,以管理为基础,以服务强化管理,加强对已纳入就业登记、居住登记和出租屋登记等管理范围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农民工,根据农民工政策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暂住人员,加强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发挥农民工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整治,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针对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建设管理好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区、厂区和社区,加强治安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改善社区服务设施状况,提高社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规范出租屋管理,适当增加人财物的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社区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与居民的平等友爱与和谐共处,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参与多层次的社会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体系及大型数据库,将就业管理服务、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和网络管理,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资源,建立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准确和及时掌握农民工情况,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制订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用人单位出资等渠道筹措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增加农民工负担。

(七)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通过设立公共服务点,组织举办知识讲座、法制宣传、派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宣传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表彰活动,鼓励农民工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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