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困难重度残疾人、困难精神病患者等居(村)民。
困难重度残疾人、困难精神病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元的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
上述人员只能以其中一种身份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社保、残联及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采取发放基本医疗救助金和资助参加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以下简称农医保)两种形式。
第五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到特殊困难人员农(居)民社会保险医疗卡。
第六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比例进行预算安排。
省、市属单位的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财政负担,负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镇(街)必须确保将特殊困难人员(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除外)统一纳入农医保。
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农医保个人负担缴费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 特殊困难人员统一由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到社保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社保部门核实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资料,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农(居)民社会保险医疗卡。
第十条 市、镇(街)财政部门应将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用款计划及时核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行公示监督制度。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拟批准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名单、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发放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社保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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