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2〕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致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能及时评估,造成出现管理真空;部分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法制机构审查,没有严格按《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办法》要求,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符合程序,为我市营造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二、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流程
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审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各部门代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政府呈报《东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申报表》,将下一年度计划拟编制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事由)、制定目的等内容填写上报。市法制局进行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未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目录的,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因特殊情况确需提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代拟部门向市政府上报增列当年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业务或法制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列入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三、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和有效期管理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由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而对市民切身利益和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前,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或专门机构进行论证。送审时,应附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3份及电子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资料,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材料,会签材料等,并应写明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统一以法制审查文号对外发布,不得以部门文件文号对外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信息网。未按《办法》统一编号或未经确定载体统一发布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效力自动终止。今后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修订和清理工作
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负责制定、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评估、及时处理,切实避免管理依据的真空。对进入评估期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完成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报请制定机关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文件。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每两年定期组织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防止或避免出现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而严重影响工作,或因执行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个月内,市法制局按要求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
各镇(街)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1个月内向市法制局报请备案。市法制局要根据各单位报备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要求备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以确保我市范围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法制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一至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未经备案的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办法》的程序责令改正、撤销或者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公开发布、上报备案以及评估清理等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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