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0〕7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继续扩大参保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应保尽保。重点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保尽保。灵活就业人员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或城乡居民形式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
2、将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逐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负责)
3、在出生3个月内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计征,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待遇。(由市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2、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2010年,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全面实施社区门诊医疗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水平及对慢性病的诊疗服务、跟踪管理能力,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由市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与合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资助困难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充分发挥身份证的身份信息记录及识别功能,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登记、结算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证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根据国家、省具体意见制定以新莞人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深莞惠医疗保险共同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同时建立方便参保人员、三地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服务协作机制。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
3、逐步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付费与总额预付相结合的付费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结合实际确定适当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促进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由市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市、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由市机编办、财政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市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执行全省制定的药品阳光采购规定,按照全省的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建立市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在省制定的药品采购办法的原则基础上,适当增加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在本市基本药物储备中的比例。鼓励、引导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现代物流经营管理模式,规模化配送基本药物。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及市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目录规范使用,保证患者可凭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处方药。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检,实行全市基本药物质量抽检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监测体系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确保基本药物使用得到严格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
3、2010年,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各级财政共同支持经济欠发达镇的医院和条件较差的医院建设,三年内要有较明显的实际效果。(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由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完善中小学校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满足学校教学和公共卫生管理的基本需要。(由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5、加强基层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康复科、康复室。(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残联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三年计划,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以东莞卫生学校和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二级以上医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和培训制度。(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2、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经济欠发达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由市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3、鼓励全市基层医务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加大上级医院对下级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三级医院要与2-3所镇街医院、每所镇街医院要与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根据省的要求,逐步实行市属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市、镇两级财政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基本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继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机编办负责)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人力资源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
2、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分工,制定分级转诊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建立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体系。(由市卫生局、物价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尽快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骨干入编问题。(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机编办、人力资源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启动5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莞籍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莞籍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莞籍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政策内怀孕的莞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按有关政策补助等。(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局、妇联、残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继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期健康检查。(由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局、妇联负责)
3、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符合国家和省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采取措施,不断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和提高儿童保健管理率。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推进卫生镇、村创建活动,力争到2011年,新增4个国家卫生镇。(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在黄金时段免费开展一定时间的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各级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由市委宣传部、卫生局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市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市镇两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机编办、人口计生局负责)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鼠防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局、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25元以上,2011年达到人均30元以上。(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五、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政府承担举办公立医院及其资源保障的职责。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权,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承担卫生发展规划、服务要素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提供保障。在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权责的基础上,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由市卫生局、机编办、财政局负责)
2、以人事和绩效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岗位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护理人员专业素质培训,发展专科护理。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实行临床路径。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探索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探索“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电子政务办、社会保障局负责)
3、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实行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制度,探索由医院协会等社团组织设立东莞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机构,提高医院技术、服务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4、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行为的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实现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按成本定价,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化验等项目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在规范部分病种的服务内容和制定诊疗行为规范的前提下,探索对部分病种按单病种收费。从2009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市物价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建立政府保障的财政体制。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儿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从2010年起,推进医药分开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全市公立医院逐步取消基本药物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统一部署,逐步向全市推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3、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布局、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和功能、任务,统筹医疗资源配置。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市重点建设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石龙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新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医院和市慢性病防治院为市级医疗中心,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医学科研和教育任务。(由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十七)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1、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稳妥探索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其医疗行为,依法执业,积极鼓励其承担各种有关的社会责任。(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莞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莞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港澳事务局、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公立医院改革由市医改办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改革工作先行试点,选择市新涌医院、石龙人民医院、莞城医院、石碣医院作为改革试点,争取在2011年8月前摸索出经验逐步在全市公立医院推广。(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机编办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财力保障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改革目标,预计2009-2011年我市各级财政落实医改资金投入约53.15亿元。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
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业务组织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价
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全市和各镇街进展情况,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