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2012〕18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 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七条 工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基准信息库,推广应用经营范围规范用语,强化信息规范性,为部门间交流信息、实施后续监管提供基础。工商部门会电子政务办和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实践,梳理工作联系,做好对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与定向推送。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定期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自行设定信息目录范围,有责任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或每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相关数据比对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每个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上传相应记录,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今后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各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阶段增加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的模块,在建设阶段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该项功能作为审批部门信息系统投资的重要依据,及该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之外,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行业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或牵头管理的同时,必须牵头监管和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第十六条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镇两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牵头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应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将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年度专项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清理力度。
第十八条 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辖区实际,确定清理无证无照的重点领域、区域和各阶段工作重点,探索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动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第十九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主体未按规定申报年检验照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依限期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并可根据实际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向下级政府下放事权、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着力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着力建设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加快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同时加快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和政府效能网上监察,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建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编办要牵头组织、指导、审核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事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精简审批事项及简政放权具体方案。市工商局应据此细化办事指引,在办理商事登记的同时,告知相关主体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主管部门等信息;商事主体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市经信局要牵头会有关部门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发布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分工方案。市行政服务管理办要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本部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市商改办要牵头抓好改革的综合协调、任务分工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