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2〕18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本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证据线索;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下属的基层分局、交警大队分别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769—23055555进行举报;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 http://www.gddg110.gov.cn)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举报中心(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进行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各镇(街)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的举报电话及地址由其自行发布。
第七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身份代码。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不得推诿拖延,并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将举报线索转递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内容属市公安局管辖的案件的,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查证办理;属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管辖的案件的,转该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
第十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查证完成后迅速将查证结果反馈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在收到查证办理部门的查证反馈之日起5日内将查证情况回告举报人。
第十二条 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公安局举报中心审批,由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奖励标准:
1.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
(二)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一般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2.涉案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严重影响或由省公安厅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3.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恶劣影响或由公安部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4.举报的案件有财政罚没返还的(如地下钱庄等),按照查获没收上缴财政部分5%以下给予奖励,但奖金不高于10万元;如果应奖励金额低于按前述四种情形标准计算的金额,则按前述四种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案件的奖励标准:
1.涉爆涉枪涉刀案件:
(1)查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枪支1支、仿真枪10支或管制刀具10把以上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破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严重暴力案件(犯罪分子故意使用具有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
(1)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本市造成较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本市造成恶劣影响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3.恐怖主义犯罪案件:
(1)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本市造成较大影响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0元;
(2)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本市造成恶劣影响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
(四)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汽车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标准:
1.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每举报一辆汽车奖励300元,累计不超过2000元;
2.举报出售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足30副的,奖励1000元;30副以上的,奖励2000元;
3.举报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足100副的,奖励2000元;100副以上不足300副的,奖励10000元;300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4.举报非法代办上牌点的,酌情奖励300元到2000元。
(五)举报其它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奖励标准:
1.重大治安或一般刑事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特大刑事案件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六)对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赌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举报奖励,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特殊的违法犯罪案件,须提高奖励金额的,可由市公安局提出具体方案和标准,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重要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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