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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山地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04-10 10:58:25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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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精神,全力打造生态绿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更有效地预防山火和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巩固我市造林绿化成果,改善水库集雨区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保护现有山地的林相林貌,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银瓶嘴——大细镬——观音山山脉等部分山地实施封山育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育林区范围及期限。范围包括银瓶嘴——大细镬——观音山山脉67624.5亩、凤岗雁田5544亩、清溪镇大王山至契爷石水库13449亩、樟木头林场青山工区6753亩、走马岗山脉2775亩、塘厦片3489亩、宝山山脉31444.5亩、黄江飞峨山一带14866.5亩、常平九江水2824.5亩、大岭山—莲花山山脉30507亩、旗架山、白石山山脉12637.5亩、大岭山镇马鞍山4510.5亩、同沙林场8656.5亩、企石镇鹰咀201亩等,面积共205282.5亩的山地。封禁期限为10年。

  二、在封山育林区内实行全封山,在封禁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封育区内采伐林木、修枝及割灌;

  (二)在封育区内从事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筑坟等非营林性的活动;

  (三)在封育区内开垦、放牧、割草、砍柴,采挖草药、花木、树木根桩及其他野生保护植物;

  (四)在封育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荒、野炊等;

  (五)在封育区内猎捕、猎杀、毒杀、诱捕野生动物;

  (六)移动或毁坏封山育林标牌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

  (七)在封育区内开发工业区及违法搭建建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林业部门是封山育林的主要职责部门,各封山育林区属地主管领导为责任人,林业执法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封山育林规划的有效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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