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号:东府〔2005〕146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文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第413号)和广东省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二、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干部)或正式职工的,经部队批准随军并将户口迁入东莞的,分别由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实行行政计划安置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随军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办理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手续。
三、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无业人员的,经部队批准随军并将户口迁入东莞后,本人应通过自谋职业、自找单位解决就业。如果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本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按当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直至随军家属找到安置单位就业或其配偶转业为止;在部队内军人服务社、幼儿园、加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在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视为安置就业,本人不能享受市最低生活补助待遇。
四、有安置任务的镇区、单位,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到位,接收随军家属后不得随意辞退或安排下岗,若确实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应在本系统(单位)作适当调整。随军家属就业不设试用期,不实行初期工资制度,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并负责依法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后,如单位提出终止其劳动关系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因所在地单位撤销、关闭、破产而下岗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随军家属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家属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同时该随军家属不能享受市最低生活补助待遇。
七、为促进随军家属自找单位、自谋职业,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随军家属本人条件,每年免费为随军家属举办1至2期技能培训班,使其至少掌握1门专业特长。对符合人才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市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应为其举办1至2场就业招聘会。对劳力型的随军家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常年免费为其咨询,登记求职,就业指导,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八、为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干部)或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按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金额加上本人工龄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人事劳动部门以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对随军前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无业人员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按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金额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本人以后不再享受市最低生活补助待遇。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优惠政策。
十、由市双拥办负责确认应安置随军家属的身份;市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行文下发有安置任务的镇区、单位。驻莞各部队应在每年的10月份将下年度需要在东莞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市有关部门。
十一、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暂停办理有关单位的调干、招调工等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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