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1〕54号
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1年我市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并于2004年颁布《关于适当调整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04〕225),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以来,规范了市与镇街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了镇街加强财政收入征管的积极性,促进了市、镇两级经济的协调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不断深入推进以及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村级体制改革等逐步推开,市镇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格局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扩大镇街财权,增强镇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提高全市基本服务均等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对现行的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理顺市级收入范围。
1.从2011年起,将现行保留作为市级收入的原市属工业企业下划属地镇街管理,其税收镇街参与分成,具体企业包括: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嘉食品有限公司、东莞科泰电子有限公司、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华大机械有限公司、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考虑到该企业近期将搬迁经营地址,具体下放时间由市财政局另文通知)。
2.上述企业下划前两年地方留成税收(含出口退税)的平均入库数为基数,由所属镇街每年定额包干上缴市。如下划企业改变纳税镇街,市相应调整转出和转入镇街的上缴基数。具体基数由市财政局另文核定。
调整市级收入的范围后,市继续保留作为市级收入的项目有:
1.邮政电信企业的所有地方留成税收;
2.广东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分公司、广东烟草东莞有限公司、东莞电视台、东莞日报社的所有地方留成税收;
3.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4.沙角A 、B 、C发电厂(包括各类经济性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5.市财政统发工资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市投资的基建项目税收。
(二)实施统一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制度。
核定各镇街行政、治安、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跨区域市政主干道路养护支出方面的标准支出,对镇街基层行政、治安、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方面的标准支出超过标准收入(暂定为税收分成75%部分)的,由市全额给予补助。通过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资金缺口进行适当补助,逐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基本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1-2013年的上述标准支出和补助数额核定办法详见附件1。以后年度的核定办法是否调整视执行情况而定。
(三)调整部分收入项目镇街分成比例。
从2011年起:
1.将契税市镇6:4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
2.将耕地占用税(减除缴省40%后的60%)市镇6:4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即镇从原来总额分成60%*40%=24%提高到60%*50%=30%)。
3.将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市镇65:35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
4.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市镇7:3分成,调整为5:5分成。
5.将社会抚养费市镇2:8分成,调整为市全额返还镇街。
6.取消流动人员调配费镇街包干上缴任务。
7.取消治安联防费镇街包干上缴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市与镇街财政激励机制。
从2011年起,将现行的镇街超收分档按比例奖励办法,调整为所有镇街统一一个奖励政策,具体是:
1.按镇街参与分成工商税收收入(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下同)比上年的增长率进行分段奖励,增长率越高,奖励比例越高,其中:
(1)增长不超过20%的增收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市就奖励分成0.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10%;
(2)增长超过20%的增收收入,每超过1个百分点,市的奖励分成比例在10%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0%(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2.对全市镇街参与分成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额前3名、增幅前3名的镇街领导班子进行奖励,1-3名的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同时获得两项奖励的按其中最高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改为由市财政另外拨付。
二、其他说明
(一)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市属园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过去市的规定与本通知调整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中央、省调整地方收入留成规定并涉及本通知调整内容的,从其规定,并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
(四)本次市与镇街财政体制调整已充分考虑当前各项管理和改革的需要,今后涉及简政强镇、村级体制等改革,原则上不再单独对市镇财权作出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1-2013年市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核定办法
2.市与镇街财政激励机制具体计算方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2013年市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核定办法
一、核定标准支出
(一)行政支出方面,按2010年上半年各镇街行政事业编制(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市直同类单位2010年供养标准,核定各镇街行政运行标准支出。
(二)治安支出方面,按2009年末各镇街实有在编公安干警和年人均10万元的项目支出标准,核定各镇街治安标准支出。
(三)教育支出方面,按现行市镇两级统筹办学体制,2010年各镇街需负担的教育经费核定,包括小学经常性教育经费、初中经常性教育经费的10%、教职工离退休经费。
(四)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方面,按现行相关项目市镇分担政策镇需负担的经费支出(按2010年数据测算),包括农居民养老保险、农居民医疗保险、职工门诊、对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补实个人账户资金、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经费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含大学)、低保家庭中学寄宿生生活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在读学生助学金、五保户供养经费、高龄老人津贴。
(五)跨区域市政主干道路养护支出方面,按现行相关项目市镇分担政策镇需负担的经费支出(按2009年实际负担数),具体包括环城路、东部快速路、西部干道、东莞大堤、东江大道景观环境工程的养护费支出。
二、核定标准收入
按2009年镇街税收分成的75%核定。
三、补助办法
对标准支出超过标准收入的,由市全额给予补助。
四、核定具体补助数额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镇街 | 金额 | 序号 | 镇街 | 金额 |
合计 | 70128.00 | ||||
1 | 企石 | 7910.65 | 10 | 东坑 | 4287.76 |
2 | 望牛墩 | 6751.78 | 11 | 大朗 | 4038.59 |
3 | 石排 | 5859.79 | 12 | 万江 | 3130.56 |
4 | 桥头 | 5779.88 | 13 | 洪梅 | 2519.7 |
5 | 中堂 | 5400.26 | 14 | 茶山 | 2118.86 |
6 | 横沥 | 4870.76 | 15 | 樟木头 | 1730.73 |
7 | 谢岗 | 4791.74 | 16 | 沙田 | 1147.14 |
8 | 道滘 | 4466.82 | 17 | 石龙 | 687.66 |
9 | 高埗 | 4436.86 | 18 | 石碣 | 198.5 |
五、以上补助数额,一定三年,即2011-2013年。以后年度的核定办法是否调整视执行情况而定。
附件2:
市与镇街财政激励机制具体计算方法
假设某镇上年参与分成工商税收收入为1亿元,该镇今年税收收入有所增长,其奖励分成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增收比例不超过20%时,
奖励分成=增收收入×奖励分成比例
例:若今年收入是1.15亿(增长15%)时,
奖励分成=1,500万元×15%×0.5
=112.5万元
(二)增收比例超过20%时,
奖励分成=20%段以内的奖励+超20%段的奖励
例:若今年收入是1.3亿(增长30%)时,
奖励分成=2,000万元×20%×0.5+1,000万元×
[10%+(30%-20%)]
=200万元+200万元
=400万元
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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