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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4-19 07:40: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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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1〕3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与综合开发,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中,积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社会化、投资决策科学化、项目管理专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东莞的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市轨道公司之下,鼓励为具体业务需要设立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和专业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四条 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明确政府投入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轨道交通建设。

(二)社会参与原则,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风险利益共担原则,理顺投融资主体与运营主体的关系,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四)适应性原则,投融资模式的选择必须确保资金流的足额、及时、可持续、低成本等需求。

(五)可控性原则,政府应对投融资成本和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权衡,并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六)效益最大化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要科学论证使用各类资金的时机、规模、结构、成本、体制机制优势与资源引导作用等,确保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轨道办是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规划、交通、建设、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论证审核投融资方案,并监督检查投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在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过程中,协调全市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相关投融资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市轨道公司在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投融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轨道交通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方案,并报市轨道办审核;

(三)协调组织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投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

(四)根据授权,承担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职责;

(五)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项目实施阶段的牵头工作,并负责项目具体执行,并按规定向市轨道办报告前期工作进展及项目执行情况;

(六)完成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依据有关规划及实际需要,市轨道公司负责拟订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方案。

第八条 市轨道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市轨道公司上报的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有关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方案后由市轨道公司启动投融资工作。

第四章 投融资模式

第十条 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应确立“政府主导、两级共建、多元化运作、多渠道筹资”的理念,推动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的筹资模式:

(一)配置市财政专项资金。将现有可支配财政收入和未来一定年限内的预期可支配财政收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具体参照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配置沿线站点土地综合收益。包括沿线站点周边土地出让金中市财政分成部分;向沿线站点相关项目征收的增值收益;将沿线土地开发经营权与轨道交通相关项目捆绑招商,引入相应资金。

(三)组建市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市政债券、中期票据,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四)资源换资金。利用地下空间使用权等其它政府收益性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等资源,筹集轨道交通建设的资本金。

(五)股权信托资金。与银行合作,发行“轨道交通项目股权信托计划”筹集社会资金。

(六)产业投资基金。由市轨道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行收益凭证或股份的形式整合社会投资,设立轨道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筹集项目公司或专业公司的资本金;或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向市轨道公司注入资本金,并约定由市财政在一定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产业投资基金所持的相应股份。

(七)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市轨道公司共同或单独设立项目子公司或专业子公司,共同经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八) 存量设施设备售后回租。将已建成投用的车辆、信号线路、隧道、配套设施等设施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向融资租赁公司承租该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定期支付租金。市轨道公司将出让该设施设备获得的收入作为拟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资本金。

(九)上市筹资。在轨道交通建设后期,将收益良好的项目进行打包上市,在资本市场上直接筹资。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债务性资金的融资模式:

(一)银行融资。包括境内银行融资和境外银行融资,由市政府主导与金融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集中大规模的银行资金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二)直接融资租赁。市轨道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拟购置的车辆、信号线路的清单、价格及供应商提供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向市轨道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该设备后出租给市轨道公司,市轨道公司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无偿移交给市轨道公司。

(三)债务性融资工具。鼓励市轨道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四)债权信托资金。与银行合作,发行“轨道交通项目债权信托计划”,吸收公众资金参与轨道交通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根据实际,选择BT (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TOT(Transfer –Operate-Transfer)、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民间合作)、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民间主动融资)等多种模式,同时解决资本金和债务性融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建设。

(一)BT模式,即市轨道公司公开招标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轨道公司以约定条件进行回购。

(二)BOT模式,即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授权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承担轨道交通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获得合理回报;政府部门保留对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后,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回市政府。

(三)TOT模式,政府将已运行的轨道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特许公司经营,并以项目在该期限的未来现金流折现为标的,一次性从特许公司获得转让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新的轨道项目;特许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轨道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该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与合理回报后,将轨道项目移交回政府。

(四)PPP模式,即将轨道项目分为两个子项目,A项目包括隧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由市轨道公司负责;B项目包括车辆、机电设备、信号路线等设备资产的投入及其更新、维护,由社会投资方与市轨道公司联合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A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与市轨道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项目资产的使用权,在项目成长期,政府提供优惠的租赁价格,支持该项目公司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在项目成熟期,政府可适度提高租赁价格,以回收部分政府投资。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的维护和除隧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权结束后,该项目公司将B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轨道公司。

(五)PFI模式,政府通过招标,将拟建轨道项目交给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经营项目完好、无债务地收回,政府在特许期内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其它投融资模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的资金监管,参照《公司法》及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及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轨道办和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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