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1〕2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干部薪酬管理,防止不同地区农村干部薪酬收入差距过大,提高农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
各村(社区)农村干部的具体人员,由镇(街)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社会事务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保障、激励和导向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薪酬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农村干部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农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分为当年绩效工资和任期绩效工资。
第七条 农村干部的当年绩效工资,分为经济发展绩效工资和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
第八条 集体经济运营与社会公共管理合一的村(社区),农村干部薪酬采取“基本工资+当年绩效工资+任期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的构成方式。
集体经济运营与社会公共管理分离的村(社区),负责集体经济运营的农村干部薪酬采取“基本工资+当年经济建设绩效工资+任期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的构成方式,负责社区公共管理的农村干部薪酬采取“基本工资+当年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的构成方式。
第九条 农村干部当年薪酬实行保底和封顶制度。
农村干部的保底薪酬,不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村干部的封顶薪酬,由各镇街根据当地村(社区)户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村(社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确定。
第三章 基本工资
第十条 农村干部的基本工资,可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和干部职务分为若干档次。
第十一条 农村干部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不高于上年全市村(社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第四章 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与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益和工作考评情况挂钩。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工作考评得分率。
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与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相加为负数的,不乘以工作考评得分率。
第十三条 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实行分段累加,提成总额不超过纯收入总量的5%。
本办法的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因变卖集体物业而产生的净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当年经营亏损的,按经营纯收入为零处理。
第十四条 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与经营纯收入增长情况挂钩。
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实现增长的,提成增长部分的5%作为奖励。
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为负增长的,每减收5个百分点,按干部人数每人扣减当年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薪酬,扣减金额最高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当年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与农村干部工作考评情况挂钩。当年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社会公共管理工资定额×工作考评得分率。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管理工资定额按农村干部人数和基本工资水平确定。
干部人数控制在村(社区) “两委”编制数以内的,社会公共管理工资定额按农村干部基本工资计算。
干部人数超出村(社区) “两委”编制数的,全体干部的社会公共管理工资定额按“农村干部基本工资×编制数”计算。
第十七条 农村干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考评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考评得分率=(考评得分÷考评总分)×100%。
第十八条 当年农村干部薪酬超过封顶水平的,按超出数额调减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当年绩效工资总额,可参照基本工资的档次或农村干部负责工作的考评得分情况分配,也可按农村干部人数平均分配。
第五章 任期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农村干部任期绩效工资,与本届任期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往届应收账款收回情况挂钩。
第二十一条 在本届任期内,集体净资产每增长2%,每人奖励任期第二年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薪酬,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工资。
任内净资产增长的计算,要剔除土地转让、资产重估、核销往届坏账、财政转移支付等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增减数额。
第二十二条 在本届任期内,收回往届且账龄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提成5%作为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任期第二年6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六章 补贴和津贴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干部的补贴和津贴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干部当年享受的补贴和津贴标准,应遵循量力而行、兼顾公平、适度分档、规范管理的原则,补贴和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的基本工资水平。
第七章 薪酬的来源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干部的薪酬主要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按照市文件精神实行村级体制改革的村(社区)中党组织、自治组织干部的薪酬按市镇(街)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当年应收账款的实收率挂钩。
截至年终结算日,当年应收账款实收率低于70%的,该年度只能发放核定后的绩效工资总额的70%,实收率在70%以上的,该年度按实收率计发;次年6月底(换届选举年截至届满当月),按当年收回上年未收应收账款的实收率补发上年度未发的绩效工资,剩余的绩效工资划入集体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当年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在次年春节前发放。
第二十九条 任期绩效工资,在任期届满的当年内发放。
第三十条 农村干部中途上任或离职的,当年绩效工资和任期绩效工资按其任职月数计发。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干部薪酬要设立个人专用账户,所有薪酬由集体账户划入个人专用账户。
第八章 薪酬的扣减
第三十二条 农村干部在管理集体资产中,有下列行为的,扣减其薪酬:
1、未按规定实施重大事项且情节较重的,扣减直接责任人的薪酬,每违反一次,扣减当年绩效工资的10-20%;同时,可扣减主管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比例不高于直接责任人。
2、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能及时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在本届农村干部任期内发现的当年,按发生违规行为年度的标准扣减当年的薪酬。
第三十四条 农村干部因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被扣减的薪酬,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
第三十五条 农村干部违反其他规定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年农村干部薪酬总额超过封顶水平的,先封顶后扣减;扣减薪酬后,当年农村干部薪酬总额低于保底水平的,按保底水平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干部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外,不得巧立名目领取其他报酬。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细则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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