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文件
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0-09-08 01:12:11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府〔2010〕76号


 

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把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信息如实告知承租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应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

四、凡未按照整治标准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封。

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六、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予以严惩。

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一、名词解释

    (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二、适用范围

    (一)小商铺: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商铺。

    (二)小作坊:高度不超过20米、层数不超过6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丙类)加工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游艺功能的西餐厅、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出租屋: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

    三、整治要求

(一)小商铺

小商铺应设置足够数量ABC干粉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住宿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宿区域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砌至梁底部)和密闭的金属门或乙级防火门与经营区域分隔;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如有困难,可采用钢结构制作,上、下两面分别批厚度不少于2厘米的水泥砂浆保护;

2、在小商铺内设置夹层用于住宿的,必须设置固定楼梯,楼梯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楼梯应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3、住宿区域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尺寸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4、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5、住宿区域与经营区域相邻的门口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二)小作坊

1、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其通向楼梯的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或密闭的金属门;(2)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2、小作坊内不应设置住宿区域。确需住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宿区域不得与生产、储存区域设于同一楼层内;(2)住宿区域应设在下部楼层,生产、储存区域应设在上部楼层;(3)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不得共用疏散楼梯,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每栋小作坊(包括一栋多厂及一层多厂的小作坊)允许设1间值班室,1名值班员。值班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与生产、储存区域采用实体墙分隔,且不应设在疏散楼梯内。对于利用首层楼梯梯段下的空间做值班室的,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将此空间与楼梯完全分隔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连通,其出口必须直通室外;

4、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5、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6、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简易喷淋和消防卷盘;

7、应设置足够数量的ABC干粉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三)小娱乐场所

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四)出租屋

1、出租屋的房间隔墙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并砌至上层楼板底,不得设置房中房;

2、每栋出租屋允许设1间值班室,1名值班员。值班室不应设在疏散楼梯内。对于利用首层楼梯梯段下的空间做值班室的,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将此空间与楼梯完全分隔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连通,其出口必须直接通室外;

3、出租屋内不得设置储存货物的区域,确需设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不得人货混居,住宿区域不得与储存区域设置在同一楼层;(2)住宿区域必须设置在出租屋的下部楼层,储存区域应设置在出租屋的上部楼层;对于储存区域设置在出租屋的首层,住宿区域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其首层的储存区域必须与出租屋的其他部位完全分隔,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连通;(3)储存区域必须用楼板、实体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4、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面并应确保疏散楼梯及走道畅通,严禁摆放杂物阻碍人员疏散;

5、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6、不得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

7、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9、应设置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灯和足够数量ABC干粉灭火器。

    四、解释权限

本标准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