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刊 号:200505
文 件 号:东府[2005]73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文件
关于加强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贯彻落实“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引导企业了解和运用各项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加快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科技工作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树立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企业的观念,将科技工作列入企业重要议事日程。
二、企业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树立企业科学发展意识。加大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员工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企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掌握和运用各项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借助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不断增强研发实力,提高企业的整体创新水平。
(二)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各企业要结合各项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注意把本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发展模式和发展途径的选择、发展步骤的确定、企业文化建设、企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等与各项科技政策、科技扶持项目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把企业发展导入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
(三)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组织实施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究或开发新产品、生产及管理信息化、清洁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各项科技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要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各级科技资源的支持,全面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专利管理制度,做好专利申请,加强专利保护,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利用工作,努力实施和管理好自主专利技术,最大限度地、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贸易和企业决策服务。
(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推进企业产品国际化进程。
(六)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要针对本企业生产及经营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本企业的科技人员并联合境外技术机构、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力量,进行研究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通过引进、吸收、创新、研发,实现技术的跨跃式发展。
(七)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活动。这是激发广大企业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健全组织,完善措施,落实奖励政策,定期进行总结表彰,提高活动的水平。
(八)做好科技统计工作。企业要按各级科技、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有知识产权、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活动、科技人员情况等方面的统计工作,为制定科技政策、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三、健全企业科技工作机构及制度,加强对企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健全企业科技工作机构。我市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要尽快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和健全企业科技工作机构,对企业的科技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
(二)建立重点科技企业联系制度。在我市各类科技型企业中,选择一批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重点科技企业加强联系,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企业科技主管制度。我市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政治素质较高、科技意识强的企业负责人为科技主管,加强企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四)建立企业科技联络员制度。
1.科技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认真学习和领会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科技管理工作业务,及时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报送本企业的科技工作信息,积极推进本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项目合作,做好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统计、检索和保护工作;开展科普和技术培训活动等。
2.科技联络员的组成:凡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必须配备1-2名熟悉科技管理工作业务、并经参加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为企业科技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担任。
3.联络方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联络员上下联动、书面寄发信息资料、网上交流、正常接待联络员来访、走访企业调研等方式,加强与联络员的联系,相互交流信息。
4.联络员的管理:联络员要及时了解本企业科技工作情况,密切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联系;积极参加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认定其联络员资格;因工作需要联络员要变动的,要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新的《企业科技工作联络员推荐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方面向联络员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倾斜,并将此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各类计划、奖励等的重要条件。
四、集聚科技人才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关键是要有一批科技人才。企业要建立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创造条件吸引和培育各类科技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级科技人员的比例。要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健全科技投入机制
研究开发费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在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扣除。
六、建立研发机构
技术开发能力强、技术人员比例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研发机构,通过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解决企业或行业生产技术问题,研究开发新产品和专利技术,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推进社会化科技服务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企业科技工作服务。以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为依托,组建“东莞市企业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创新基金提供咨询、评估、信息发布、培训、申报材料组织等全方位的服务。“中心”对企业的服务,采用市场运作有偿服务方式,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充分发挥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和我市南方科技培训学院的作用,定期为企业科技主管和联络员、科技工作者提供各类科技业务培训。
八、指导企业科技工作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完善企业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科技发展的情况,明确发展方向和思路,并在国家、省政策允许范围内,开阔思路、大胆探索、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及企业急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的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积极为企业科技工作提供高效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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